防疫面具”:百年前的中国肺疫防御神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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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近代历史上,发生的疫情不在少数。早在一个多世纪前的1894年,广州、香港大瘟疫,据称染疫死亡人数在3万以上。进入20世纪以来,1910年冬,东北曾爆发过一场举世震惊的鼠疫,时人称之“最可惧之瘟疫”,全名为肺炎性瘟疫,亦称肺瘟、肺疫,或肺炎疫。据考证,这场肺疫1910年9月起源于西伯利亚,一直延续到1911年4月底,除东北三省外,并延及直隶、山东,染此病身亡者约有6万人。


1917年11月,内蒙古一带又发生此种疫情,并由此迅速蔓延,遍及山西、陕西、直隶、山东、安徽、江苏六省,直至1918年3月方告结束,约计有1万人左右染疫丧生。在这场肺疫爆发后不久的1917年12月,寰球中国学生会发行的《环球》杂志第二卷第四期上,发表《山西肺炎疫之蔓延与防御法》一文(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卫生处处长史旦莱原著,公众卫生博士、中华医学会副会长俞凤宾译述),阐述了该肺疫的成因、症状、危害、预防办法等,并附录“上海公共租界工部局卫生处预防肺炎疫警告”,计十条,其内容如下:


(一)病疫者对人咳呛即能传染。


(二)防疫者宜用布或面具,紧密遮覆于口鼻之上,面具可自卫生处得之。


(三)常人切勿与病疫者接触。


(四)倘见疫症,宜立即报告卫生处,必能得助力及指导。


(五)病疫者必须隔离。


(六)凡与病人接触者,在七日内勿宜与他人同居处。七日以后,若疫症不发,可无妨碍。


(七)病疫者先患头痛,继即发热、咳呛、吐血,不二日而死,无药可医。


(八)凡病疫而垂危者,其传播疫症之危险,较之疫尸为尤烈。


(九)如家中有疫症,健者即不宜与病者接触。倘侍疾者常戴面具,则可幸免于传疫之危。用过之面具须焚毁,或浸入沸水中,以消疫菌。


(十)疫之传染不关房屋,凡居民不宜迁徙,恐往返舟车中,反易传播疫气。凡对于旅客勿骤相交接,须俟七日后不见动静,方可视如常人。


翌年6月、7月,该文又全文刊载于《中华医学杂志》第四卷第二期及《东方杂志》第十五卷第七号,对于公众卫生知识的推广和防疫观念的增强产生了积极影响。附录中第二条、第九条中提及的“面具”,即今天我们俗称的口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