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中考试卷,2012中考题

文史通2年前历史故事资讯277

真题答案解析

9.10-02-02

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主观上是过失,乙是故意

B.甲、乙是事前无通谋的共犯

C.甲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

D.乙不构成脱逃罪

根据《刑法》第400条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私放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的,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但注意: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过失不构成此罪。

A选项,本题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趁机逃走。甲存在过失,乙逃跑是故意。故A选项正确。

B选项,共同犯罪的成立要求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其中一人为过失的,不构成共犯。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关系,B选项错误。

C选项,根据《刑法》第400条第2款的规定,司法工作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或者罪犯脱逃,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本案中,看守所值班武警甲擅离职守,乙趁机逃走,但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甲虽存在过失,但并未造成严重后果,因此甲不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因其主观方面是过失,因此也不构成私放在押人员罪。故C选项错误。

D选项,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乙出于脱逃的故意,实施脱逃的行为,虽然刚跑到监狱外的树林即被抓回,但其行为已经构成脱逃罪。且该罪为行为犯,只要实施脱逃的行为即成立既遂。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项。

10.10-02-06

关于共同犯罪,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应当预见但没有预见山下有人,共同推下山上一块石头砸死丙。只有认定甲、乙成立共同过失犯罪,才能对甲、乙以过失致人死亡罪论处

B.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C.交警甲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共同犯罪

D.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

C选项,根据《刑法》第198条第4款的规定,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交警甲作为保险事故的鉴定人,故意为乙实施保险诈骗提供虚假鉴定结论,甲、乙构成保险诈骗罪的共犯。故C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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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选项,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是,必须有二人以上、必须有共同故意、必须有共同行为。本案中,甲乙主观上都是过失,应当分别认定过失犯罪,而不构成共同犯罪。故A选项错误。

B选项,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以及事前无通谋的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收益的行为,不成立共犯。如果事前有通谋,则成立相关犯罪的共犯。甲明知乙犯故意杀人罪而为乙提供隐藏处和财物,甲的行为属于事前无通谋的窝藏、包庇行为,因此甲乙二人不成立共犯。故B选项错误。

D选项,根据《刑法》第417条的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公安人员甲向犯罪分子乙通风报信助其逃避处罚,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不再以共犯论处。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11.11-02-55

(多选题)关于共同犯罪的判断,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教唆赵某入户抢劫,但赵某接受教唆后实施拦路抢劫。甲是抢劫罪的共犯

B.乙为吴某入户盗窃望风,但吴某入户后实施抢劫行为。乙是盗窃罪的共犯

C.丙以为钱某要杀害他人为其提供了杀人凶器,但钱某仅欲伤害他人而使用了丙提供的凶器。丙对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不承担责任

D.丁知道孙某想偷车,便将盗车钥匙给孙某,后又在孙某盗车前要回钥匙,但孙某用其它方法盗窃了轿车。丁对孙某的盗车结果不承担责任

A选项,甲教唆赵某抢劫,赵某也实施了抢劫,二人成立抢劫罪的共同犯罪。虽然赵某实施的抢劫行为与甲教唆的内容有差异,但教唆行为责任依据在于引起他人犯罪故意,至于具体的指示何种犯罪方法不影响教唆犯的认定,且都是在抢劫罪的犯罪构成内,不影响共同犯罪的认定。故A项正确。

B选项,依据部分犯罪共同说,乙和吴某在盗窃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乙对于自己不知情的吴某的过限行为不承担共犯责任。故B项正确。

D选项,丁放弃了犯罪意图并且要回了盗车钥匙,成立犯罪中止,孙某以其他方法成功盗窃和丁没有关系。故D选项正确。

C选项,丙基于杀人故意帮助钱某,钱某实施了较轻的故意伤害罪,由于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在轻罪的范围内可以重合,所以丙和钱某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承担共同犯罪的责任,丙要为钱某造成的伤害结果承担责任。故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D项。

12.12-02-09

甲(15周岁)求乙(16周岁)为其抢夺作接应,乙同意。某夜,甲抢夺被害人的手提包(内有1万元现金),将包扔给乙,然后吸引被害人跑开。乙害怕坐牢,将包扔在草丛中,独自离去。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甲不满16周岁,不构成抢夺罪

B.甲与乙构成抢夺罪的共犯

C.乙不构成抢夺罪的间接正犯

D.乙成立抢夺罪的中止犯

共同犯罪的实质是共同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是一种行为在客观上违法的形态。在实施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行为者(正犯)客观上具有社会危害性的场合,教唆犯、帮助犯就应该成立,即使正犯未达到刑事年龄也不影响对教唆犯、帮助犯的处罚。因此,帮助无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分则规定的实行行为的,因为正犯行为的客观违法性具备,所以对帮助犯要定罪处罚。可见,共同犯罪的主体并不要求达到刑事责任年龄。是否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只是影响行为人是否承担刑事责任,但并不影响其行为的法益侵害性。

D项:犯罪停止形态具有终局性,一旦形成了某种状态,彼此之间便不可随意转换。关于财产犯罪的既遂标准,刑法理论一般采取“控制说”,只要行为人产生了对财物的实际控制即为既遂,当甲将包扔给乙时,甲乙的抢夺行为就已经既遂,既遂之后的行为是无法再成立中止的。故D项说法错误。

A项:《刑法》第17条第2款规定:“已满十四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所以15岁的甲实施抢夺行为不构成抢夺罪。故A选项说法正确。

B项:目前,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关于共犯成立的观点认为共同犯罪只是违法形态,所以有责任能力者与无责任能力者,也可能成立共同犯罪,但最终谁是否承担责任,则不是共同犯罪的立法和理论所要解决的问题,而是责任层面的问题。15岁的甲对行为具有了违法性认识,这是违法形态层面成立共犯的前提。所以15岁的甲和16岁的乙在客观违法层面是可以成立共同犯罪的。故B选项说法正确。

C项:间接正犯是相对于直接正犯而言的,具体来讲是指利用不具有犯罪主体资格的人或者不发生共犯关系的第三人来实行犯罪。要成立间接正犯,必须要求一方当事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行为和意志具有支配力,完全操控其行为,如果被操控方尚有自由意志可言,则操控方无法成立间接正犯。15岁的甲虽然不能够为抢夺罪承担刑事责任,但其与乙之间没有操控与被操控的关系,乙尚未丧失意志自由,抢夺是二人合意所致,因此乙不构成间接正犯的说法是正确的。故C选项说法正确。

本题为选非题,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D。

13.12-02-10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为劫财将陶某打成重伤,陶某拼死反抗。张某路过,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2人构成共犯,均须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

B.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2人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的共犯

C.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2人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D.丁系国家机关负责人,召集领导层开会,决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私分给全体职工。丁和职工之间存在共犯关系

本题主要针对共犯的成立进行考查,具体涉及的知识点有承继的共犯,帮助犯,事前通谋,以及单位犯罪中的共犯问题。

B项:一般来说,帮助行为是使正犯者的实行行为更为容易的行为。乙明知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仍按黄某要求为其收取毒品原植物的种子,乙的行为明显是黄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的帮助犯。故B选项正确。

A项:该项的考点为“承继的共犯”,所谓承继的共同正犯,是指前行为人已经实施了一部分的实行行为之后,后行为人以共同实行的意思参与实行犯罪的情况。张某事后加入,帮甲掏出陶某随身财物,此时张某与甲成立抢劫罪共犯是没有问题的,问题的关键在于,张某是否要对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根据承继的共犯理论,行为人只对其参与之后的行为承担责任,对与自己的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的前行为人的行为不承担责任,所以陶某的重伤结果是乙参与之前由甲导致的,乙并不为陶某的重伤结果负责。故A选项错误。

C项:刑法理论认为,在有关赃物犯罪的构造中,如果行为人和本犯在实施犯罪之前有意思联络的话,则成立共同犯罪,如果行为人与本犯在犯罪实施之前没有意思联络的话,则并不能成立共犯犯罪,行为人单独成立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所得收益罪。丙明知李某低价销售的汽车系盗窃所得,仍向李某购买该汽车,这应该属于事后通谋,在李某实施盗窃之前丙与李某并无意思联络,因此不成立共同犯罪。故C选项错误。

D项:私分国有资产罪要求必须是集体私分给单位的所有成员或多数人,处罚的是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职工并不构成犯罪,因此丁与职工间不存在共犯关系。若丁以集体名义私分给少数人,则可能构成贪污罪的共犯。故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

14.12-02-55

(多选题)下列哪些选项中的双方行为人构成共同犯罪?

A.甲见卖淫秽影碟的小贩可怜,给小贩1000元,买下200张淫秽影碟

B.乙明知赵某已结婚,仍与其领取结婚证

C.丙送给国家工作人员10万元钱,托其将儿子录用为公务员

D.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

本题是2012年真题中争议最大的一题,多位刑法老师曾指出此题缺陷。考生们只需掌握必要的知识点即可,不必过于追求题目本身的对错。

必要共犯是刑法分则规定,只有二人以上才能构成的共同犯罪。对合犯是必要共犯的一种,是指两个以上的犯罪人必须有相互对应的行为,犯罪才能成立的情形。根据刑罚处罚规定的不同,对于对合犯可以分为三种类型:(1)刑法同时处罚处于对合地位的两个行为人,且法定刑相同,例如重婚罪。(2)刑法对两个对合主体都处罚,但罪名和法定刑均不同,例如刑法关于受贿、行贿的规定。(3)刑法分则规定只处罚对合犯的某一方,对另外一方不处罚。例如,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嫖宿幼女罪只处罚嫖宿者,而不处罚幼女;枉法裁判罪只处罚做出错误裁判的司法工作人员,并不处罚从该枉法裁判中受益的人;破坏军婚罪只处罚明知是现役军人的配偶而与之结婚的人,不处罚现役军人的配偶。

B项:乙和赵某构成重婚罪的共犯,属于罪名和法定刑都相同的对合犯。故B选项正确。

C项:丙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向他人提供财物,构成行贿罪,国家工作人员构成受贿罪。行贿罪和受贿罪属于两个主体罪名和法定刑都不同的共犯。故C选项正确。

D项:丁帮助组织卖淫的王某招募、运送卖淫女,构成协助组织卖淫罪,其原本属于组织卖淫罪的帮助犯,在刑法分则将其拟制为正犯后(法律拟制),其和组织卖淫者之间的共同犯罪关系仍然存在,只是对其不能再引用刑法总则第27条关于“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规定,从而可以认为协助组织卖淫者和组织卖淫者成立共同正犯。故D选项正确。

A项:甲买下200张淫秽影碟的行为,由于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只处罚贩卖者,而不处罚购买者,故甲与小贩之间不构成共犯。故A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BCD。

15.14-02-10

关于共同犯罪的论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责任能力者与有责任能力者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有责任能力者均为间接正犯

B持不同犯罪故意的人共同实施危害行为的,不可能成立共同犯罪

C在片面的对向犯中,双方都成立共同犯罪

D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

D项:共同犯罪中的共同故意包括:(一)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二)共犯人都有相互协作的意思。片面共犯是指参与同一犯罪的人中,一方认识到自己是在和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没有认识到他人和自己实施共同犯罪。片面的共犯包括片面的共同实行、片面的教唆、片面的帮助。我国刑法理论大多肯定片面帮助犯,从原理上说,既然能够肯定片面帮助犯,也便能够肯定片面的实行犯与片面的教唆犯。故即使共同犯罪需要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但不能据此否认片面的共犯。所以,D项正确。

A项: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支配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犯罪的行为,不构成共同犯罪,利用者被称为间接正犯。但是如果被利用者在事实上具有一定的辨认控制能力,利用者并没有完全支配被利用者时,二者能够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错误。

B项:共同的故意要求共犯人均具有犯罪故意。当共犯人都有犯罪的故意时,即使各自故意的内容并不完全相同,也无妨其相互协作,共同造成犯罪结果的发生。譬如A以杀人故意、B以伤害故意共同对C实施暴力的,A与B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由于A具有杀人故意与行为,对A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所以,B项错误。

C项:对向犯是指以存在二人以上相互对向的行为为要件的犯罪,分三种情况:(一)双方罪名与法定刑相同;(二)双方罪名与法定刑都不同;(三)只处罚一方的行为,即片面对向犯。在片面对向犯中,因为不处罚的那一方不被评价为犯罪,双方自然不会构成共同犯罪,所以,C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16.15-02-07

15周岁的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18周岁的乙对此知情,仍应甲的要求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乙成立共犯

B.如认为甲、乙成立共犯,则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从犯

C.不管甲、乙是否成立共犯,都不能认为乙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间接正犯

D.由于甲不负刑事责任,对乙应按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论处

D项:《刑法》第285条第1款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片面共犯是指共同犯罪中,一方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罪,而另一方不知道自己是与他人共同犯罪。而本题中无论甲乙明显都认识到自己是和对方一起实施共同犯罪。因此,乙不构成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片面共犯。所以,D项错误。

A项:成立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要求行为主体年满16周岁。甲非法侵入某尖端科技研究所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时,只有15周岁,无责任能力。如认为责任年龄、责任能力不是共同犯罪的成立条件,则甲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乙对此提供帮助,二人相互协作完成犯罪,故应认定甲、乙成立共同犯罪。所以,A项正确。

B项: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或者辅助作用。如果甲乙构成共同犯罪,甲实行了非法入侵的行为,而乙为其编写侵入程序。在共同犯罪中,乙的行为起到帮助甲实行行为顺利进行的辅助作用,所以,乙的行为构成共同犯罪的从犯。所以,B项正确。

C项:间接正犯是间接实行犯、他手正犯,是针对直接正犯而言的一种正犯,是指不亲自实行危害而利用他人之手达成犯罪目的。本题中乙没有利用甲的行为达到犯罪目的的意图,乙仅仅是帮助甲编写程序,所以,无论甲乙是否构成共同犯罪,乙都不是间接正犯。所以,C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为选非题,正确答案为D。

17.15-02-56

2012中考试卷,2012中考题

(多选题)甲在乙骑摩托车必经的偏僻路段精心设置路障,欲让乙摔死。丙得知甲的杀人计划后,诱骗仇人丁骑车经过该路段,丁果真摔死。关于本案,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甲的行为和丁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甲有罪

B.甲的行为属对象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C.丙对自己的行为无认识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

D.丙利用甲的行为造成丁死亡,可能成立间接正犯

首先,甲为了杀乙而设置了路障,最终却导致了丁的死亡,甲的行为与丁的死亡之间存在条件关系,具有因果关系。而且,甲在设置路障的行为结束之时,自认为已经实现了自己的犯罪目的,系对象认识错误。在对象认识错误的情况下,无论是根据具体符合说还是根据法定符合说,都应认定为犯罪既遂。其次,丙对自己的行为既无对象错误,也无打击错误(方法错误),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最后,从本案的案情来看,丙可能利用了不知情的甲的行为达到了自己的杀人目的,其可能成立故意杀人罪的间接正犯。所以,ABC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D。

2012中考试卷,2012中考题

18.16-02-07

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丁死亡。经查明,甲、乙都使用铁棒,丙未使用任何凶器;尸体上除一处致命伤外,再无其他伤害;可以肯定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但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因致命伤不是丙造成的,尸体上也没有其他伤害,故丙不成立故意伤害罪

B.对甲与乙虽能认定为故意伤害罪,但不能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

C.甲、乙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丙成立故意伤害罪但不属于伤害致死

D.认定甲、乙、丙均成立故意伤害(致死)罪,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A、B、C项:根据《刑法》第25条第1款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本题中甲、乙、丙共同故意伤害丁,成立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人应当对共同的犯罪结果负责,所以甲、乙、丙都应当对丁的死亡承担责任,认定为故意伤害(致死)罪。所以,A、B、C项错误。

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是指在认定事实存在模糊之处难以正确适用法律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结论,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当案件事实在证明过程中出现不确定的因素时,应作出有利于被告人的解释或认定。本案中的致命伤不能确定是甲造成还是乙造成的,适用存疑有利于被告原则,但由于是共同犯罪,应当共同对犯罪结果负责,所以二者之间并不矛盾。所以,D项正确。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司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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