贞观律为了封建制五刑,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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奴隶制五刑到封建制五刑的发展过程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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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论述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转变的过程和意义

    五刑最早源于有苗氏部落,另有一说源于上古时代蚩尤领导的九黎族。有苗氏亡于夏启后,夏启将有苗氏推行的刖、劓、琢、黥等刑加以损益,形成了墨、劓、刖、宫、大辟五种刑罚,并使之成为主要的刑罚体系。自夏以后、商、周及春秋之际,五刑一直被作为主体刑而广泛使用。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时期因为缇萦上书而被废除,被封建制五刑取代。

      名称演变:

      奴隶制五刑是指起于夏朝的墨、劓(音易)、膑、宫、大辟。到了西周,膑变剕,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到了封建制五刑演变成了笞、杖、徒、流、死。

      奴隶制五刑在汉文帝之前通行,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之后通行。两种五刑制只是对古代刑罚的一种概括,不能完全包括古代的刑罚制度。

      处罚方式演变:

      奴隶制五刑中除了大辟即死刑外,其他四种又叫做肉刑,因为这四种刑罚是对肉体的刑罚,而且受刑后无法复原。墨刑又叫做黥(音晴)刑,先割破人的面部,然后涂墨,伤好后留下深色的伤疤。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经过魏晋隋唐,都没有此刑,但五代和宋又恢复,辽金元明清都有刺面刑,但有的轻罪则刺胳膊。到清末光绪末期,彻底废除。

      劓,即割鼻子,汉文帝废除肉刑后,用笞三百代替,后来,又减少了笞数。此后,该刑不再出现。

      刖,夏朝称膑,周时称刖。是指斩掉左脚、右脚或者斩双脚。有的说称膑是去掉膝盖骨。秦朝称为斩趾。

      宫,又叫淫刑、腐刑、蚕室刑。宫刑是五刑中仅次于死刑的一种重刑。东汉时曾经用这种刑罚来作为死罪减等刑。隋朝法律正式废除。

      大辟,即死刑。秦汉以前的死刑种类很多,如戮、烹、车裂(五马分尸)、枭首(砍头后悬挂示众)、弃市(闹市斩首后暴尸于众)、绞、陵迟(也写作凌迟)等。

      封建制五刑在隋唐以前已经存在,到了隋唐正式定为法定刑罚使用。分别为笞、杖、徒、流、死。

      笞是笞打,五刑中最轻的一种。《唐律疏议》所述:“笞者,击也,又训为耻。言人有小惩,法须惩戒,故加捶打以耻之。”汉时笞则用竹,今时则用楚。即用两股荆条拧成楚击犯人的腿、臀部,以示轻微犯罪的惩戒。可见唐代笞刑带有耻辱与教育刑结合使用的含义。笞分为五种等级:一十、二十、三十、四十、五十。

      杖,杖刑仅重于笞刑。

      “杖者,持也,而可击人者欤。”因杖刑是用三尺五寸长的竹杖击打犯人的背、腿、臀部,故带有身体刑的明显性质。隋朝时定为法定刑,也分五等:六十、七十、八十、九十和一百。宋、明、清和隋唐相同,到清朝末年法律改革时废除。

      徒,唐代徒刑是自由刑于奴役刑的结合使用。《唐律疏议》的《名例》篇解释说:“徒者,奴也,盖奴辱之。”即让犯人戴枷或束钳,剥夺其自由,强制服劳役。这种剥夺罪犯人身自由,并强制服役施以耻辱的刑罚显然比杖刑要重。京城的徒刑犯,分男女送将作监或少府监;在地方,则送往官府服各类杂役。分五等: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唐朝不附加杖刑,而宋朝则加脊杖。

      流,唐代流刑是仅次于死刑的惩罚手段,是将犯人流放到边远地区,并强制其戴枷或束钳服苦役。隋的流刑分三等: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分别劳役二年、二年半和三年。唐朝则分别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五千里,但劳役时间减少,都是一年。《唐律疏议》曾转引《尚书》的话说:“‘流宥五刑’谓不忍刑杀,有之于远也。”意思是以流放代替刑杀,作为减死之罪。唐代还增设加役流刑,即流放三千里,劳役加至三年。

      死,隋唐之后,死刑一般是两种:绞和斩。同以往各代残酷的死刑相比,唐代法定的绞、斩刑,还是生命刑中较为轻缓的两种。宋理宗时还加上了凌迟。明清加枭首。

    唐律中的五刑是指哪五刑?

    五刑有奴隶制五刑和封建制五刑之分:

    奴隶制五刑包括墨,劓,剕(也作腓),宫,大辟(即墨刑-在额头上刻字涂墨,劓刑-割鼻子,剕刑-砍脚,宫刑-毁坏生殖器,大辟-死刑),从夏代开始逐步确立,是一种野蛮的、不人道的、故意损伤受刑人肌体的刑罚。

    进入封建社会后,奴隶制肉刑开始逐渐被废除,从汉初的文景帝废除肉刑开始,以自由刑为主的封建五刑产生了,封建五刑分别为笞、杖、徒、流、死,这标志着中国刑罚制度的重大进步。

    唐代封建制五刑:

    (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封建五刑一直到清末才被废除。

    而除主要的五刑之外还有磔(俗称凌迟)、髡(既剃发)、髌(也作膑,割膝骨)、炮格(也作炮烙)、刵(割耳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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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代立法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问:唐朝的主要立法。

      答:(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庸徽时期的《庸徽律》、《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问: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律、令、格、式四种。律、令、格、式,互为配合,互相补充,构成了唐王朝完备的法律体系。

      律是刑事法规,相当于近代的刑法典;

      令是关于国家体制和基本制度的法规;

      格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据以办事的行政法规;

      式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式。

      问:《唐律疏议》的结构。

      答:(1)律文。即法律条文,十二篇,502条。

      (2)疏议。即解释律文,三十卷。

      (3)问答。作者对可能出现疑问律文的疏议部分,采用问答的方式,对问题作进一步阐释。

      (4)注。作者对律文的解释比较抽象的地方,再用赎议的方式加以解释。

      问:《唐六典》的主要内容及历史意义。

      答:《唐六典》是以唐朝现行各部门机关按卷分篇,包括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管理体制、机构组织、职权、官员品级、编制员额、考课以及相关制度等方面的明确规定。

      《唐六典》是保存至今一部最早的、完整的、具有封建国家行政法典性质的文献。在中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大意义,对唐以后历代会典的编纂具有深远影响。

      问:唐朝对科举制度有何发展完善?

      答:(1)扩大考生来源,参加考试的由国子监和州、县学的生徒,还有不在学的自行向州、县报考,合格后由州、县举送中央的乡贡。

      (2)增加考试科目,主要有秀才、明经、进士、明法、明字、明算、道举、童子八科。

      问:唐朝科举制度的意义何在?

      答:(1)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界限,改变了“上品无寒门”的现象,为中小庶族地主出身的知识分子入仕创造了条件;

      (2)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推动封建文化的繁荣与发展,具有重大意义。

      问:唐代吏部考试科举生的标准是什么?

      答:(1)体貌丰伟;(2)言词辨正;(3)楷书遒美;(4)文理优秀。

      问:唐代封建制五刑。

      答:(1)笞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十到五十下。

      (2)杖刑。以十为一等,分五等,即从六十到一百下。

      (3)徒刑。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五等。

      (4)流刑。里程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三等。

      (5)死刑。分绞和斩二等。

      问:唐代管理犯赃罪的种类。

      答:(1)受财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人财物违法处断公事的行为。

      (2)受财不枉法赃,是指官吏受人请求收取财物,对所请求之事并未违法处置。在量刑上比受财枉法较轻。

      (3)监主受财枉法,是指官员接受下属或所管辖内百姓财物的行为。

      问:唐代法律规定的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

      答:其他物权的取得,除了买卖、继承、增予等方式外,还有:

      (1)山野之物的取得,以先占为取得原则。

      (2)宿藏物即地下埋藏物,应与地主均分。如果是古器物,须送官府,官府给一定酬金。

      (3)阑遗物,应归还原主。

      (4)漂流物,先招人认领,原主要给予捞的人补偿;若无人认领,捞的人取得所有权。

      (5)孳息物,应归原主。

      问:唐代法律规定违律为婚的情况。

      答:(1)同姓不婚; (2)非同姓有血缘关系的尊卑之间不得为婚;

      (3)不准与逃亡妇女为婚; (4)不准监临官与辖区内之监临女为婚;

      (5)不准良贱为婚; (6)不得妄冒为婚,如有意隐瞒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

      问:“两税法”的主要内容。

      答:(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定出总税额,各地依照中央分配的数目向当地人户征收;

      (2)土著户和客居户都编入现居州县的户籍,依照丁状和财产的多少定户等;

      (3)两税分夏秋两次征收;

      (4)租庸调和一切杂徭、杂税全都取消,惟丁额不废;

      (5)两税依户等纳钱,依田亩纳粟;

      (6)没有固定住所的商人,所在州县依照其收入征收三十分之一的税。

      问: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答:中央司法机关为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审判机关,负责审理中央百官犯罪与京师徒以上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死刑疑案。

      刑部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核大理寺及州县审判的案件,发现可疑,徒、流以下案件驳令原审机关重审或迳行复判,死刑案则移交大理寺重审。

      御史台为中央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某些案件的审判。

      问:唐代御史台的组织。

      答:(1)台院。参加大理寺审判和审理皇帝交付的案件。

      (2)殿院,掌纠察百官在宫殿中的违法失礼之事。

      (3)察院,是皇帝在地方上的耳目。

      问:唐律的刑法原则。

      答:(1)老、幼、废疾、笃疾犯罪减免刑罚。

      (2)自首减免刑罚。

      (3)同居有罪相为隐。

      (4)共犯区别首从。

      (5)二罪以上俱发,合并处理。

      (6) 本条别有制与例不同。

      (7)断罪无正条

      (8)化外人相犯

      问:唐律十二篇的篇名。

      答:第一篇《名例律》;第二篇《卫禁律》;第三篇《职制律》;第四篇《户婚律》;第五篇《厩库律》;第六篇《擅兴律》;第七篇《贼盗律》;第八篇《斗讼律》;第九篇《诈伪律》;第十篇《杂律》;第十一篇《捕亡律》;第十二篇《断狱律》。

      问:唐朝初期的立法指导思想。

      答:(1)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征和封德彝辩论的基础上,积极推行以教化为宗,刑罚为辅的政策,由他主持制定的《贞观律》,就是以礼刑并用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高宗李治继承“德礼”作为推行政治教化的根本,刑罚只是为保障“德礼”而设的遗风。

      (2)法令简约。法令简约就是条文简明,使人易知。唐统治者认为隋朝败亡的原因之一就是法王太密,所以唐历代统治者提出“简而易从,约法之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导原则。

      (3)宽仁慎刑。所谓宽仁就是提倡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罪犯处刑采取慎重的态度。唐统治者以隋灭亡为鉴,从长治久安的目的出发,采取宽仁慎刑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制定的《贞观律》是封建社会对同种罪行处罚最轻的法典。

      问:《唐律疏议》的篇目内容。

      答:第一篇《名例律》,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了刑罚制度和基本原则;

      第二篇《卫禁律》,主要是关于保护皇帝人身安全、国家主权与边境安全;

      第三篇《职制律》,主要是关于国家机关官员的设置、选任、职守以及惩治贪官枉法等;第四篇《户婚律》,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赋役、婚姻、家庭等,以保证国家赋役来源和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篇《厩库律》,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库藏管理,保护官有资财不受侵犯;

      第六篇《擅兴律》,主要是关于兵士征集、军队调动、将帅职守、军需供应、擅自兴建和征发徭役等,以确保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并控制劳役征发,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篇《贼盗律》,主要是关于严刑镇压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篇《斗讼律》,主要是关于惩治斗欧和维护封建的诉讼制度;

      第九篇《诈伪律》,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人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篇《杂律》,反不属于其他“分则”篇的都在此规定;

      第十一篇《捕亡律》,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兵士、丁役、官奴婢逃亡,以保证封越国家兵役和徭役征发和社会安全;

      第十二篇《断狱律》,主要是关于审讯、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问:唐朝维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定特权有哪些?

      答:(1)议,即八议。指八种人除了犯“十恶”罪以外,可以享受“议”的特权。这八种人是议亲、议故、议贤、议能、议功、议贵、议勤、议宾。这八种人犯死罪,司法机关不能直接审理,必须先将其所犯之罪行及符合“议”的条件,奏请皇帝,由大臣集议,最后由皇帝裁决。

      (2)请,是通过上请的程序减轻刑罚。上请者的限制比享受“议”者严格。

      (3)减,指七品以上的官员及有爵位应“请”者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姊妹、妻、子孙犯流罪以下,可以享受减刑一等的优待。

      (4)赎,指应议、请、减和九品以上的官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孙犯流刑以下的罪,享受以铜赎刑的优待。

      (5)官当,指官员犯罪可以用官品和爵位折抵徒刑和流刑的刑罚。

      (6)免官,指有品级的官员犯徒罪,通过免去官职折抵刑罚。

      问:试述“十恶”。

      答:“十恶”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所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犯罪总称。犯十恶者要受到严厉处罚,为“常赦所不原”,并不得享有议、请、减等优待办法。

      一曰谋反,企图推翻唐王朝的统治,夺取皇位的行为。

      二曰谋大逆,就是预谋毁坏宗庙山陵及宫阙的行为。

      三曰谋叛,图谋叛国投降敌方的行为。

      四曰恶逆,指殴打和杀害尊亲属。

      五曰不道,犯罪者手段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六曰大不敬,侵犯皇帝尊严的行为。

      七曰不孝,严重违反孝道。

      八曰不睦,即亲族间互相侵犯的行为。

      九曰不义,本非血缘关系,根据名分,应遵守道义,但却被弃道义的行为。

      十曰内乱,家族内部紊乱人伦的行为。

      问:《唐律疏议》的主要特点。

      答:(1)体例完备,结构严谨。

      体例完善是说一部唐律几乎把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都囊括其中,从而使它成为具有典型性的封建法典。

      结果严谨主要表现在《名例律》和其他各篇的关系,以及律条彼此之间的照应,特别是篇目排列的次序,反映了立法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纵观唐律篇目的排列顺序,结构严谨,一环扣一环,反映了唐代立法技术已达到相当成熟阶段。

      (2)用刑持平。

      首先,主刑都是采用一罪一刑,而不是采用一罪数刑的办法。

      其次,唐朝处决死刑的方法比历代律典少,指有绞和斩两种。

      再次,刑罚加减以从轻为原则。

      最后,设立加役流,取代可杀可不杀而不杀的死刑犯。

      问:《唐律疏议》的历史地位。

      答:(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加以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部完备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仅对唐朝封建法制秩序的形成以及保证经济的恢复、政治的稳定起了重要的作用,而且在漫长的封建法制发展史中,处于承先启后的重要历史地位;

      (3)唐律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也有重要的示范作用。朝鲜的《高丽律》和日本的《大宝律令》都以唐律为蓝本;

      (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

    哪个朝代开创法律解释

     唐代的唐律是中华法系的最高顶峰,其中《唐律疏议》《永徽律》是中华法系的瑰宝,后世代的封建王朝均以此为范本,公元701年颁布的《大宝律令》是日本第一部成文法典,就是以中国唐朝的《永徽律》为蓝图。

      《永徽律疏》又称《唐律疏议》,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高宗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长孙无忌、李勤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永徽律疏》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仅对主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做了精确的解释与说明,而且尽可能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唐律不仅影响了中国世代封建王朝,而且影响了整个东亚、东南亚的封建律法,是形成中华法系的渊源。法系是西方法学家发明的一个概念,是指在一个(超过一个国家以上的)地域所遵循的共同的法律制度。

      在历史上,以唐律为代表的整个东亚,包括当时的日本、朝鲜、越南等都在适用这样一套法律制度,所以西方人把以唐律为代表的中国法律称为“中华法系”。中华法系是世界法律文化中很独特的代表,最能够体现中华法系内容、结构和原则特点的恰恰就是唐律。

      唐律开先河提出了和离制度,并且应用于实践,虽然与盛唐的社会历史背景息息相关,但也是中华法律文明中不可多得的先进思想和制度。和离制度赋予男女双方对不和谐的婚姻提出解除的权利,不需要特别理由,在当时是非常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相当于今日之协议离婚。

      唐代名臣颜真卿为抚州刺史时,有邑人杨志坚妻,“以资给不充”为由,向其夫索求离婚书。杨志坚赋诗一首代替离婚书,“其妻持诗,诣州公牒,以求别适”,颜真卿予以判离。也有因女方父母病重,女方提出离婚,归养父母者。唐初刘寂妻夏侯碎金,其父“因疾丧明,碎金乃求离其夫,以终侍养”,获得离婚。还有因男方得重病恶疾,无法共同生活,而提出离婚者。唐文宗大和七年,右庶子吕让的侄女嫁左卫兵曹萧敏,生二子。然自开成三年萧敏“心疾乖忤”,即患上了精神病,故女方提出离婚,获准。和离的原因有很多,女子主动要求和离的原因也是多种多样。大量的史实事例表明,唐代女子在解除婚姻关系过程中可以处于主动地位,这既是法律明文授权,又是唐代的婚姻法律制度对于事实婚俗的确认和肯定,唐代女子在婚姻关系中的地位是高于其前代后世的。这也是盛唐文明高度发达在婚姻领域的表现之一。

      唐代女子的地位提升的最大证明是出了第一个女皇帝,这在前世和后世封建制王朝中再没有出现,不论是之前的吕后还是之后的慈禧,虽然权倾天下,却不曾敢逾越封建礼制,奢望成为皇帝。慈禧为了巩固权力,防止皇帝成年亲政,甚至屡次立幼年皇帝以逃避封建礼制的制约。

      敦煌文书三件放妻书样文来看,“和离”在唐代社会确实较多实行,而且丈夫还有对妻子和离再婚的祝词:“愿妻娘子相离之后,重梳蝉鬓,美裙娥眉,巧送窈窕之姿,选聘高官之主。解怨释结,更莫相憎,一别两宽,各生欢喜”。

      初唐、盛唐时期,与蕃邦异国交流繁密,社会风气中自由开化之风很浓。在婚姻领域,政府诏令鼓励女子再嫁,很多“文君新寡”式的女子多次再嫁,勇敢地追求幸福,而且社会对待她们也并无歧视。旧唐书中记载,“崔绘妻卢氏,幽州范阳人也,为山东著姓。”,“绘早终,卢即年少,诸兄常欲嫁之。”求婚的是工部侍郎李思冲,足见当时丧偶女性在婚姻上尚不像后世那样受人歧视。

      高宗永徽年间,唐宗室楚王李灵龟薨。其妃上官氏的兄妹劝上官氏改嫁他人时说:“妃尚年少,又无所出,改醮异门,礼仪常范。” 由此可见,年少无子改适异门在盛唐时期并不是不遵礼法的行为,而是一种被礼仪所准许的正常行为。

      但是,“从一而终”在唐代中后期已经是当时社会的主流思想,确切地说是官方宣扬的思想。“诸夫丧服除而欲守志,非女之祖父母、父母而强嫁之者徒一年,期亲嫁者减二等。”的条款,这是对于守节妇女守节之志的肯定与保护,也证明立法者对于妇女守节的支持态度。

      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具有非凡价值,是在当时世界上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中国封建法律制度史上也是最先进的婚姻法律制度。在“一准乎礼”的原则之下,又表现出对现实民间婚姻习俗与婚姻状况的尊重认可,特别是个别富于人性化的规定,如“卑幼自娶妻”,“已成者婚如法”;又如,“和离”制度等都是规定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典范,都是将唐代婚姻法律制度区别与前后各朝各代的婚姻法律制度,最大限度表现了唐代立法思想的开明和先进。甚至抬升了整部唐律的价值,使一部刑律为主的法典闪现出民法性的光辉。

      唐代以后的历代律文中,关于婚姻法律制度的规定都没有如唐律的先进思想,这与唐代以后理学发展儒教兴盛有莫大干系。但仅以法律先进性而言,唐律是一部前无古人后无来者的大法,而其中最先进者,以婚姻法律制度为最。唐律的成功在于开明与兼容,过多的限制只会导致沉闷。生活需要活力,婚姻法律制度为生活而制定,又怎么可以缺少活力呢?这种活力应该也只能来自思想的碰撞与共存。任何大一统的思想都不可能带来真正的活力。唐代婚姻法律立法思想不仅循礼而行,而且承认民间婚俗所默认的现实。

      唐律对外国人的准据法进行了先进的立法

      唐律“化外人”原则,“化外人”原则是指:按照中国传统说法,不受中华文明的都是教化以外的。所谓“化外人”就是现在的外国人,“化外人”原则在强调:唐代是一个中外交流的频繁的时期,当时有许多外国人到中国进行交易,进行各种生活,这就不免产生矛盾,发生矛盾就需要适用法律,唐王朝为了体现开放性,确定“化外人”原则。

      “化外人”原则规定:如果两个外国人,共属一个国家,他们在当时的唐王朝统治的中国发生纠纷,唐王朝官府准许适用本国法律来解决纠纷,叫做“依其本俗法”。如果两个化外人,分别属于不同国家,或者一个化外人和中国人发生纠纷,就要按照“属地”原则。就要适用唐王朝的法律。适用这样一种规则,来尽可能体现法律的公平。这样既维护了主权原则又体现了公平原则,又适用了开放的社会局面。所以唐律所归纳总结出的原则,即使对今天的司法实践,也有许多借鉴原则。

      这样的古代法典原则,到了明律以后就改变了,大明律就规定,只要是化外人,不管是否一国,只要在明王朝的统治地域内,一律适用大明律。大明律变成单纯的“属地”原则,抛弃了唐律先进的化外人制度。 求个采纳

    几个古代法制史简答题?急急急!!!!!!

      1.西周的法律制度是奴隶制法律的重点。

      敬天保民:即敬重上天,怀保小民。在夏商的神权思想中,“天命”是一成不变的。而西周在新天命观的指导下确立了敬天保民的思想,认为:“天命靡常,唯德是辅”,“天命”不是不变的,而是谁有德就辅佐谁,所以国王必须敬天保民,才能得到上天的辅佐。这样周也就证明了自己统治的合法性:因为商王失德,所以上天不再辅佐商王,而周王有德,于是上天就让周一统天下。

      明德慎罚:即申明德教,就是要敬天,孝祖和保民,慎罚即慎用刑罚。

      亲亲、尊尊:即亲近以父母为代表的亲属,尊敬以周王为代表的尊贵,这样就可以维护统治秩序。

      2.秦朝的刑法原则主要包括:

      1.区分故意与过失

      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

      3.自首从轻

      4.规定刑罚时效

      刑罚时效,是指对犯罪者追究刑事责任的法定有效期限。秦律在这个方面的具体规定是,罪发时犯罪者已死亡便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也不株连其家属;赦令颁布前发生的犯罪行为也不予追究。

      5.共犯加重

      6.合并论罪

      3.汉高祖刘邦把恢复农业生产,稳定封建秩序作为自己的首要任务。他采取了一些重要的措施:①兵士罢归家乡。②命令在战乱中聚保山泽的人各归本土,恢复故爵、田宅。③以饥饿自卖为奴婢的人,一律免为庶人。④抑制商人。⑤减轻田租,十五税一。汉高祖还命丞相萧何制定《九章律》,作为巩固统治的重要工具。又命陆贾著书论说秦失天下的原因。汉初统治者认识到,在当时的条件下,只有轻徭薄赋慎刑,才能缓和农民的反抗,巩固自己的统治。惠帝、吕后时期,黄老无为思想在政治上起着显著作用。文帝、景帝统治时期,继续与民休息,社会经济逐渐发展,史称文景之治。

      4.三国两晋南北朝立法的主要成就表现为: (1)封建法律形式日趋完备; (2)篇章体例的设置日趋科学; (3)刑罚制度日趋规范; (4)法律概念日趋准确; (5)礼律日趋融合。

      5.《周礼》是儒家经典,西周时期的著名政治家、思想家、文学家、军事家周公旦所著,今从其思想内容分析,则说明儒家思想发展到战国后期,融合道、法、阴阳等家思想,与春秋孔子时思想发生极大变化。

      内容:惟王建国.辨方正位.体国经野.设官分职.以为民极.乃立天官冢宰.使帅其属.而掌邦治.以佐王均邦国.治官之属。 大宰卿一人. 小宰中大夫二人. 宰夫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旅下士三十有二人.府六人.史十有二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宫正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宫伯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膳夫上士二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有二人.徒百有二十人. 庖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内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外饔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十人.徒百人. 亨人下士四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甸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兽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四人.徒四十人. 人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胥三十人.徒三百人. 鳖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十有六人. 腊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医师上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食医中士二人. 疾医中士八人. 疡医下士八人. 兽医下士四人. 酒正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酒人奄十人.女酒三十人.奚三百人. 浆人奄五人.女浆十有五人.奚百有五十人. 凌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笾人奄一人.女笾十人.奚二十人. 醢人奄一人.女醢二十人.奚四十人. 醯人奄二人.女醯二十人.奚四十人. 盐人奄二人.女盐二十人.奚四十人. 幂人奄一人.女幂十人.奚二十人. 宫人中士四人.下士八人.府二人.史四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掌舍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幕人下士一人.府二人.史二人.徒四十人. 掌次下士四人.府四人.史二人.徒八十人. 大府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下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贾十有六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玉府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二人.工八人.贾八人.胥四人.徒四十有八人. 内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外府中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徒十人. 司会中大夫二人.下大夫四人.上士八人.中士十有六人.府四人.史八人.胥五人.徒五十人. 司书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八人. 职内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四人.史四人.徒二十人. 职岁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徒二十人. 职币上士二人.中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贾四人.胥二人.徒二十人. 司裘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掌皮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徒四十人. 内宰下大夫二人.上士四人.中士八人.府四人.史八人.胥八人.徒八十人. 内小臣奄.上士四人.史二人.徒八人. 阍人王宫每门四人.囿游亦如之. 寺人王之正内五人. 内竖倍寺人之数. 九嫔. 世妇. 女御. 女祝.四人.奚八人. 女史八人.奚十有六人. 典妇功中士二人.下士四人.府二人.史四人.工四人.贾四人.徒二十人. 典丝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贾四人.徒十有二人. 典枲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内司服奄一人.女御二人.奚八人. 缝人奄二人.女御八人.女工八十人.奚三十人. 染人下士二人.府二人.史二人.徒二十人. 追师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二人.工二人.徒四人. 屦人下士二人.府一人.史一人.工八人.徒四人. 夏采下士四人.史一人.徒四人.

      6.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结合史实论述唐律的历史地位?(l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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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唐律目录

      唐律一词的由来:

      唐律包括哪些:

      唐律的介绍

      编辑本段唐律一词的由来:

      唐代法律的总称。主要是《永徽律》,还包括《武德律》、《贞观律》等法典。

      编辑本段唐律包括哪些:

      唐朝的主要立法有: (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律》、《贞观令》、《贞观格》、《贞观式》。 (3)永徽时期的《永徽律》、《永徽律疏》。 (4)开元时期的《开元律》、《大唐六典》。 (5)大中时期的《大中刑律统类》。

      编辑本段唐律的介绍

      《武德律》是唐高祖时以《开皇律》为蓝本所制订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内容与《开皇律》基本相同,于武德七年(公元624年)颁行。 《贞观律》是唐太宗命房玄龄、裴弘献等人根据《武德律》编撰的法典,共十二篇五百条,于贞观十一年(公元637年)颁行。 《永徽律》是唐高宗命长孙无忌等人根据《武德律》和《贞观律》编撰的法典,共二十篇,五百零二条,篇名依次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捕亡、断狱等,于永徽二年(公元651年)颁行。《永徽律》以保护封建土地所有制,维护封建宗法制度,加强皇帝的权力,统治和镇压农民为主要内容,是中国现存最完备的一部封建法典,全文保存在《唐律疏议》中。 在封建社会,法律是维护封建秩序、维持封建礼教和对人民进行镇压的工具。根据这种原则制定的《唐律》,首先把谋反、某大逆、谋叛等定为“十恶”罪,犯者不得赦、减或赎免。其次,保护封建土地所有权,严禁妄认、盗卖、盗耕公私田。再次,竭力维护各种封建性的等级特权,皇族、官僚、富人犯法可以通过各种方式减刑或免刑,奴婢、部曲犯法则比“凡人”加等论罪。《唐律》还起调整统治阶级内部各集团之间、各成员之间的关系,以及保证统治机构正常运行的作用。 《唐律》是传世的中国古代最早、最完整的一部法典。它对亚洲许多国家产生过显著影响。

    试述从夏商到清末五刑制度的发展

      这个是比较简单的回答:

      从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发展过程来看,五刑的发展可以分为以下三个时期:

      (1)夏商周三代时期。公元前21世纪建立的夏朝,标志着中国国家的形成。夏朝时奴隶制五刑已经初步形成。继起的商,在夏的法制基础之上进一步发展奴隶制五刑,使奴隶制五刑得以定型。到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进一步完备。

      (2)春秋至南北朝时期。春秋战国至秦,法律制度进一步发展。相对于夏商周的刑制,秦朝制定的刑罚已有了很大进步。但是由于秦在奴隶制五刑基础之上又进一步制定酷刑,这加速了秦的灭亡。汉朝时,汉文帝废除肉刑是奴隶制五刑向封建制五刑过渡的一个重大的历史事件。魏晋南北朝时,刑罚进一步由繁入简,逐渐定刑,成为封建制五刑的雏形。

      (3)隋唐至清末时期。隋文帝杨坚制定《开皇律》是封建制五刑正式确立的标志。唐朝修订唐律时再次肯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刑罚并进一步完善,使封建制五刑达到巅峰。至此,封建制五刑便成了封建社会的永久性刑罚制度。宋元明清时期仍以隋唐封建制五刑作为其正刑,但随着皇权不断强化,中国传统法制中维护皇权、加强专制等特征也越来越突出地显现。

      这个是详细版本了。

      奴隶制五刑在夏、商、西周三代的发展和演化

      2.1夏、商两代的奴隶制五刑

      中国奴隶制时代,墨、劓、剕、宫、大辟,为五刑,也称为“正刑”,其中既有生命刑,也有身体刑。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两代的主要刑罚。《魏书·刑法志》载:“夏有大辟二百,劓辟三百、宫辟五百、髌、墨各千,殷因于夏,盖有损益。”应该是对夏、商两代奴隶制刑罚残酷性的真实写照。

      夏桀、商纣是两代末期有名的暴君,其当政期间还有炮烙之法、脯等酷刑。

      夏商时期还出现了后世的赎刑和徒刑的雏形,引为后比。

      2.2西周时期奴隶制五刑的发展

      2.2.1奴隶制五刑

      西周延续了前代的奴隶制五刑,据《尚书吕刑》记载:“墨罚之属千,劓罚之属千,剕罚之属五百,宫罚之属三百,大辟之罚其属二百,五刑之属三千。”可见当时刑罚的处罚范围之广,处罚之严苛。

      2.2.2徒刑

      周朝继承了商的徒刑,并对此进行了发展完善,形成了一套对刑徒的管理制度。西周将刑徒囚禁在圜土,“以圜土聚教罢民”。西周的徒刑分三年期、两年期和一年期。

      2.2.3拘役

      拘役是对有罪过但又不够判处徒刑者适用的一种较轻的刑罚,源于“坐嘉石”,即对轻微犯罪者施以刑具,让他坐在嘉石上思过。根据罪过的大小确定坐嘉石的时间分别为三日、五日、七日、九日、十三日。坐日满,去其刑具,在司空的监督下分别服三个月、五个月、七个月、九个月、一年不等的劳役。

      2.2.4赎刑

      西周穆王时期吕侯制刑,参考了夏的赎刑制度,所谓“训夏赎刑”。凡被处五刑,但其罪可疑,可以选择赎刑。

      此外,西周还有流刑、没为官奴婢等刑罚。

      三、秦朝刑罚制度概述

      3.1秦朝的刑罚制度

      秦朝以“缘法而治”、法令由一统、严刑峻法的法家理念为其立法和治国的指导思想。所以在其刑罚制度上的体现,就特别残酷和严苛。《睡虎地秦墓竹简》记载的相关秦朝刑罚制度种类繁多,主要分为死刑、肉刑、笞刑、徒刑、羞辱刑、财产刑等数类。具体细分,(1)死刑含:戮刑、磔刑、弃市、腰斩、枭首、定杀、坑、具五刑、族刑、车裂;(2)肉刑含:黥、劓、斩左趾、宫刑;(3)徒刑包括: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隶妾、司寇、候;(4)羞辱刑包括:髡刑和耐刑;(5)财产刑主要指赀刑和赎刑等等不一而足。

      3.2秦朝与隋朝刑罚制度之对比考察

      史学界往往倾向于将秦朝与后世的隋朝相提并论: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完成了中国历史上的大一统,在于这两个朝代都制定了为后世所延续的行政制度——秦朝的三公九卿制、和隋朝的三省六部制,在于这两个朝代所完成的历史性工程——秦的万里长城和隋的京杭大运河,在于这两个朝代相似的最终结局——二世而亡。秦亡于始皇帝、秦二世的横征暴敛、不恤民力、滥施刑罚。隋亡于炀帝之手,几乎原因如出一辙。而刑罚苛暴也一直被认为是秦和隋的灭亡的共同原因之一。

      对比后世的隋朝,虽然文帝在位时颁布了《开皇律》,在北齐律的基础上删繁就简,确立了封建五刑制度。而炀帝即为之初,一度以“高祖禁网深刻”为名,更定《大业律》。但炀帝好大喜功,三征高丽、修东都、开运河、修直道、游扬州,滥用民力如此,致使民怨沸腾、盗贼蜂起,于是炀帝又重蹈秦朝旧辙,专任刑罚,恢复了车裂、枭首、株连九族等早已明令废止的刑罚,窃盗罪无轻重,皆斩。“由是峻法治之,所杀三万余人,皆藉没其家,枉死者大半,流徙者六千余人。”遂使隋朝转瞬覆亡。[1]

      四、两汉刑罚制度的重大发展及其儒家化

      4.1文帝、景帝废除肉刑

      随着西汉社会民本观念的加强和统治者缓和社会矛盾的需要,汉文帝在少女缇萦上书的感悟和推动下,终于采取果断措施废除了肉刑,从而使中国古代的刑制由野蛮趋向文明。此后尽管在司法实践中新的刑制出现了种种问题,一度遭到了“外有轻刑之名,内实杀人”这样的非议,但由于废除肉刑是顺应时代潮流、顺应民心的善政,所以到景帝时期,又对具体刑具进行的改革,直至后世西晋彻底废除了肉刑。[2]

      4.2汉代法律和刑罚儒家化的开始

      汉武帝时期,武帝采纳董仲舒的建议“罢黜百家,独尊儒术”,直接推动着中国古代法律儒家化的开始。

      儒家化在律法上的体现首先是以礼入法。诸如汉律中首创的亲亲得相首匿原则、春秋决狱原则和秋冬行刑原则等都是儒家道德规范的直接体现。在刑罚方面,法律儒家化使刑罚更加人性化,推动着肉刑等暴刑的改革,推动司法官员守法慎刑,推动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由野蛮走向文明。

      五、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发展

      5.1魏晋南北朝时期刑罚的进一步儒家化发展

      魏晋南北朝时期是中国历史上的大分裂、大变革时期,期间虽有西晋的短暂统一,出现过《泰始律》(或称张杜律)这部总结历代立法、司法经验的统一律法,但总体而言,立法、司法审判、刑罚制度因这一时期中国的特定历史环境呈现出跳跃式前进和间断性、保守性的往复回归和流变相杂糅的特征。

      这一时期刑罚的发展总的趋势是逐渐宽缓,并进一步渗入了儒家思想,如“重罪十条”制度、“准五服以制罪”制度、“八议”制度“存留养亲”制度、官当制度入律。因儒家思想的影响,在刑罚执行方面也更加人性化,主要体现在以下几点:

      5.1.1进一步废肉刑

      汉文景改革刑罚以后,肉刑废复问题一直持续,至西晋仍在进行:晋惠帝时,廷尉刘颂曾大力倡导恢复肉刑,他在频频上奏的表彰中认为,西晋现实中实行的刑罚多有不宜之处,死刑过重,生刑过轻,这样就造成了“非命者众”及“罪不禁奸”的情况,解决的方法是在死刑和生刑之间设一过度刑,即肉刑,“今宜取死刑之限轻,及三犯逃亡淫盗,悉以肉刑代之。”但从刑罚及文明的发展史上来说,刘颂主张恢复肉这种的恐吓主义理论是反动的,是历史的倒退。也许正因为如此,刘颂频表而未见省,西晋之世,肉刑一直未曾实行。至北齐天统五年,后主诏:“应宫刑者,普免刑为官口。”从此肉刑正式退出了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历史舞台。[3]

      5.1.2族刑连坐范围缩小

      魏晋以来株连亲属受刑的范围逐渐缩小从曹魏律“不及祖父母、孙”和出嫁女“从夫家之罚”到晋律“除谋反适养母出嫁女皆不复还坐父母弃市”再到南梁律中“母妻姊妹及应从坐弃市者,妻子女妾同补奚官为奴婢”。可见株连范围的限缩。尽管连坐之刑并未彻底废除,但连坐范围逐步缩小,这是符合历史发展潮流的。

      5.1.3定流刑为减死之刑

      北魏、北周历代流刑成为法定刑,逐步作为一些犯罪死刑的替代刑。流刑制度的进一步完善,为隋以后的封建朝代所沿用。

      5.2封建制五刑雏形的形成

      随着肉刑被废除,和徒刑、流刑等新的刑种的制度化,封建制五刑逐步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开始形成。至《北齐律》已确立了死、流、徒、鞭、杖五种刑罚制度,成为后世封建制五刑的鼻祖。

      六、隋唐时期封建制五刑的确立和法律儒家化的形成

      6.1《开皇律》及隋朝刑罚制度概述

      在中华法制文明史上,隋朝《开皇律》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它承前启后,对唐及唐以后的法制发展有着深远影响。首先,《开皇律》确立了为后世所沿用的12篇体例;其次,将北齐创立的重罪十条有所损益,是为“十恶”,编入律法;再次,法律扩大了封建特权,通过“议、减、赎、当”制度,减免特权阶层刑罚;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开皇律》确立的封建五刑制度继往开来,趋于定型:

      法定刑由死、流、徒、杖、笞五种,二十等组成。死刑分绞、斩两种;流刑分为三等:一千里居作二年、一千五百里居作二年半、二千里居作三年;徒刑分为五等:一年、一年半、二年、二年半、三年;杖刑由六十至一百分为五等;笞刑自十至五十,也分为五等。

      6.2《永徽律疏》及唐朝刑罚制度概述

      唐朝立法者因循隋《开皇律》而制定《武德律》、《贞观律》,及至高宗时修编的《永徽律疏》集前代立法之大成,确立了十二篇,五百零二条的结构并且它以“礼”为立法标准,礼与法的结合臻于成熟和定型,“一准乎礼”成为了对唐律的评价。唐律具有高度的完备性,不仅调整范围广泛,而且内容丰富,逻辑严谨,高度概括,所创设的多项刑罚原则也影响深远。故为后世延用及日本、朝鲜、越南各国效仿。

      《永徽律疏》中所规定的刑罚制度大体与《开皇律》相当,只是局部略有调整:

      其一,是笞刑自太宗时,不得拷打背部,从此以后笞刑只以臀部和腿部分受。

      其二,唐代流刑根据刑罚轻重分为两种:(1)普通流刑,其内容一是从流放二千里始,以五百里为等差,到三千里为止共三等。二是三等流刑都服苦役一年。(2)加役流,即流三千里服苦役三年。[4]

      七、宋元时期刑罚的嬗变

      7.1《宋刑统》及宋朝刑罚制度概述

      《宋刑统》承袭唐律在《名例律》中规定了笞、杖、徒、流、死五种法定的刑罚,但随着形势的变化有做了或多或少的变通。在此不一一细述,主要就宋朝新出现的刑罚制度作一概括:

      (1) 折杖法:宋承唐末五代,因有感于刑罚的苛酷,曾实行折杖法,进行了一次改革刑罚的尝试,总的趋向是从轻的。具体是将笞、杖、徒、流等刑罚折成杖刑的代用制度。

      (2) 刺配刑:宋真宗时,刺配刑被引入编敕,使之上升为普遍使用的刑罚与法定的刑罚。这种刑罚甚至比唐朝的加役流还要严酷,即不仅要杖脊、刺面,还要长期乃至终身服苦役。

      (3) 凌迟刑:北宋仁宗时期开始使用凌迟刑,据马端临《文献通考·刑考》载宋朝凌迟刑“先断其支体,次绝其吭,当时之极法也。”凌迟刑是中国古代最为严酷的生命刑元、明、清三代一直沿用,直至清末变法方告废除。

      此外,终两宋之世还存在许多非法定刑罚制度,从中可见宋朝刑罚制度的历史倒退性。

      7.2元朝刑罚制度的特色

      元朝是我国历史上第一个少数民族入主中原并且实现大一统的王朝,所以其刑罚制度显现出多民族性和包容性以及对前代刑罚制度的继承性。其刑罚制度的变化主要在于:

      其一、笞、杖刑以“7”为尾数。流刑实行“南人迁于辽阳、迤北之地,北人迁于南方湖广之乡”制度。

      其二、实际施行死刑过程中除了法定的斩、绞和凌迟外,又创设了敲、剥皮等并恢复了前朝的具五刑类酷刑

      其三、部分肉刑如黥刑和劓刑死灰复燃,重新适用。

      其四、元朝创设征“烧埋银”制度,元朝把征烧埋银作为杀人、伤害、因失职致死人命的附加刑广泛使用。[5]

      八、明清时期刑罚制度的发展和回归

      8.1明朝刑罚的严苛性趋势

      明朝法定刑沿袭唐宋,为笞、杖、徒、流、死五刑,但徒、流均附加杖责。充军刑在明代得到广泛的使用。明代充军的地点分极远、烟瘴、边远、边卫、沿海和附近五等。刑期分为终身和永远两种。充军的适用对象从军人犯罪,后来扩大到普通百姓、贩卖私盐、搅扰商税,甚至放牧牲畜践踏庄田的,都以充军发落。

      明朝还创设了“廷杖”及其他极端残酷的法外刑,表现了前所未有的专制皇帝的淫威。[6]

      8.2清朝刑罚概述

      清朝刑罚制度较之前朝并无太大变化,主要有两点变化:

      其一、清朝在保留明朝的充军刑的同时,还创设了“发遣”,即将罪犯发往边疆地区,为驻防官兵充当奴隶,较充军刑为重,但亦有发遣至边疆地区当差。

      其二、死刑手段于斩绞之外,还有非法之刑,如凌迟、枭首、戮尸等残酷刑罚。

      8.3从明清立法思想看两代刑罚制度的保守性

      明、清两朝从维护和强化封建专制皇权的角度出发,先后采取了“废宰相、权分六部”、地方“废行省、设三司治事”和设立军机处架空内阁等措施。由是,皇权得到空前加强。与此同时,因为西方殖民者东来和沿海倭寇等因素,两朝统治者先后采取了锁国政策,使中国逐步孤立于世界。另外,对于社会中孕育的资本主义萌芽,也由于封建制度的压制纷纷夭折。

      就明、清两朝的立法思想而言,也是趋向于保守的:都是为了维护专制皇权。到清朝时还有维护满洲权贵特权的需求。因而,明、清两朝的刑罚相较于前朝更加严酷,不仅非法定刑的肉刑在一定程度上适用,而且死刑的严酷程度也令人难以想象,不仅保留了宋以来的凌迟,还有枭首、弃市、戮尸等,严重压抑着中国民族性的觉醒,还严重阻挠了中国法律制度的民主化、近代化。

      结语

      中国古代刑罚制度的演变绵延数千年,发端于原始社会末期,在夏、商、西周三代逐步形成和确立了奴隶制五刑,又经过秦和两汉的发展演变,特别是西汉文景帝废肉刑和汉武帝时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进程,紧接着是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曲折发展,到隋唐时期臻于完善,最终确立了一直为后世沿用的封建制五刑,又经过宋、元、明、清四代的不断损益、蜕变,形成了独具中华法系特色的中国古代刑罚制度。

    试论述从《法经》具体到隋唐律“名例律”的发展演变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比较完整的封建成文法典,在中国封建立法史上具有重要的历史地位。共有6篇,《盗法》、《贼法》、《囚法》(又称《网法》)、《捕法》、《杂法》、《具法》。其中,将《盗法》和《贼法》放于法典之首,体现了“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它是战国时期法律改革的重要成果,也是战国时期封建立法的典型代表和全面总结;它的体例和内容为后世封建成文法典的进一步完善奠定了重要基础。从体例上看,它的六篇为秦汉所直接继承,成为秦律、汉律的主要篇目,魏晋以后最终形成了以《名例》为统率,以各篇为分则的完善的法典体例。接下来商鞅变法战国时期一次最为重要的社会改革。,在变法过程中,将《法经》改编为秦律,史称“改法为律”。法是指春秋中后期对法律规范的总称,由夏商西周时期的法律“刑”发展而来。要求把法律的普遍性和必行性提到更高的位置上来,改法为律即突出强调法律规范的普遍性、稳定性、必行性,使法律观念的又一进步,对秦朝法制统一有重要的意义。此后,中国古代的法典基本以律为名。秦代基本继承了这次变法。汉朝建立后,高祖命萧何参照秦法,取其宜于时者,作律九章。在《法经》的基础上,增加《户律》《兴律》《厩律》。它是汉朝的基本法律。惠帝时,叔孙通为补充《九章律》所未涉及的官秩、仪品之制,编订《傍章律》18篇;武帝时张汤制定《越宫律》27篇,规范宫廷警卫等事项;赵禹制定《朝律》6篇,明定朝贺制度。以上四部分共60篇,汉律的框架基本形成。南北朝时期是法制转变的一个时期 首先是旧五刑向新五刑变化的一个时代 1.曹魏律 它是三国时期最具代表性的立法成就,又名《新律》、《魏律》。它与汉律相比进行了较大的改革,表现在:删繁就简,增加篇目至18篇,扩充了法典的内容,突出了国家基本法典的主导地位;将《法经》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突出法典总则的性质和地位;八议入律,使礼律进一步融合;改革刑罚,使刑罚制度进一步规范化。它的颁布标志着中国封建法典的制定在系统性和科学性的道路上前进了一大步。2晋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主要成就在于:新增《法例》篇目,丰富总则的内容;精简律令章句,以“刑宽禁简”著称;再度改革刑制,使刑罚相对宽缓;增加律注,与法典本文合为一体,为法典的适用提供了统一的标准。因这部法典又经两位律学家张斐、杜预作注释,律文与注文合在一起,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因而又名《张杜律》。它是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唯一一部曾通行全国的成文法典,对后世影响深远。3北齐律代表当时最高水准的封建法典。特点:12篇的法典体例;首创《名例律》的法典篇目;确立重罪十条;确立死、流、徒、杖、鞭五刑,为隋唐封建制五刑体系的最终确立奠定了基础。它以“法令明审,科条简要”著称,在中国封建法典发展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重要作用,对隋唐时期立法尤具影响。当然也有麟趾格,大统式。到了隋唐宋时期《开皇律》隋文帝在位时制定。主要成就:确定12篇的法典篇目体例;确立封建五刑制度;“十恶”重罪正式列入法典;通过“议、减、赎、当”制度,使贵族的法律特权扩大化;进一步完善八议和官当制度。它是中国法制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一部封建成文法典,在篇章体例和基本内容各个方面总结和发展了以往各朝代的立法经验,使封建法典趋于定型,为唐律提供了直接的蓝本。唐太宗命长孙无忌、房玄龄等全面修订法律,经过11年的时间,完成并正式颁布,共12篇,500条。构筑了唐律的基本框架,标志着唐代基本法典即告定型。唐高宗以《武德律》和《贞观律》为蓝本,制定颁布《永徽律》,共12篇,500条。后长孙无忌又奉命制定律疏,对律文进行逐字逐句的解释,与律文具有同等的效力,附于律后合编一起,称为“永徽律疏”。它总结了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注律的经验,不但对主要原则和制度从历史上寻根溯源,说明其沿革,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依据。《永徽律疏》在元代以后被称为《唐律疏议》,它是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也是中国封建时代最具社会影响的代表性法典,集中体现了唐朝法律空前发达的盛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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