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说古代没有养老福利?唐朝从寻常百姓到致仕大臣,安排得妥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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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制度是每个朝代都十分重视的问题,在唐朝也不例外,统治者对养老制度的完善可圈可点。唐朝对老年人的界定标准变化较大,从最开始高祖李渊制定老人标准是“男女始生者为黄,四岁为小,十六为中,二十一为丁,六十为老”,后来经过唐高宗李治、唐中宗李显以及唐代宗的标准改变,逐渐将老年人的标准年龄有所降低,但是整体而言,在唐朝六十岁以上是完全可以称之为老年人的。


根据《新唐书》、《旧唐书》以及一些相关史籍统计,在唐朝最鼎盛时期人口总共有900万户左右,数量达5000多万,一份敦煌的营田文书对唐朝老年人口有所记载,当时对29户进行统计,其中有6户有60岁以上老人,比例达20.7%,如果按照这样的比例来看全国,那就大约有186.2万户家庭都有老年人,那时候提倡累世同居,我们按照一个家庭2个老人来算,唐朝最鼎盛时期就应该有372.4万老年人,占总人口的7.4%,与今天相比,这个占比明显很低,所以唐朝时期的养老压力实际上并不算大。


正因为养老压力并不大,再加上唐朝时期国家富裕,所以对老年人的养老福利更是相当完善,老年人生活在唐朝时期,无疑是十分幸福的,至于具体怎么完善呢?我接下来为你详细分析。



一、寻常百姓养老制度

对于寻常百姓的养老制度而言,一般包括国家政策支持、社会各界辅助和家庭养老三个方面,其中家庭养老所占地位最为重要,国家政策当然也是必不可少的,三者相辅相成,形成唐朝养老盛况。


1、国家政策支持

国家层面对养老的支持主要包括封赏老人、给予年老者侍丁照顾老人、完善养老法律三大方面,封赏老人是对老年人生活物质基础的一种重视,侍丁照顾老年人则是对老有所依的最终落实,法律法规是强制性手段,为前两者的执行保驾护航。


封赏老人

唐朝皇帝在刚即位、巡幸或者举行一些重要祭祀活动的时候都会颁布一些对天下百姓有利的诏令,这些诏令中就包含了很多养老方面的内容,比如最简单的乡饮酒礼、给予老年人生活所需物质等,甚至还会给老年人授予官职,目的只有一个,就是希望生活在唐朝的老年人能够真正感受到国家富裕带来的实惠,从而对新的君主更加忠诚。


乡饮酒礼一般分为州、县两级进行,分别由州县的长官刺史和县令负责主持,从当地选出德高望重者(选择一部分作为代表即可,并非全部)一起参与饮酒礼,在饮酒礼当中会对这些代表进行封赏,类似于一个表彰活动,目的就是在于形成一个良好示范作用,对其余百姓进行教化,让其更加明白养老的重要性,也明白国家对老年人以及人们生活的重视。


凡乡饮酒之礼,其名有四案:此宾贤能谓之乡饮酒一也,又案乡饮酒义云,六十者坐,五十者立侍,是党正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二也,乡射州长,春秋习射于州序,先行乡饮酒,亦谓之乡饮酒三也,案乡饮酒义又有乡大夫饮国中贤者,用乡饮酒四也。—贾公彦《仪礼注疏》


除了乡饮酒礼之外,国家还对老年人代表进行物质赏赐,比如赐予一些衣服布匹还有粮食之类的。在唐太宗李世民时期尤其注重这些活动,经常下发一些诏令来进行赐物养老,唐高宗李治、唐玄宗李隆基等人都十分重视,根据统计,唐朝对老年人的养老问题一共颁发过72个诏令,其中唐太宗就有29个。


百行之本,要道维孝,其孝义之家,赐粟五石,高年八十以上, 赐粟二石,九十以上三石,百岁加絹二匹。—唐太宗李世民贞观三年(629 年)颁布的《赐孝义高年粟帛诏》


唐朝在物质赏赐方面,有一个比较特殊的地方,就是考虑到老年人行动不便,唐朝会给达到年龄的老人“授几杖”(手杖),授予标准十分清楚,不同年龄授予的几杖还不一样,比如八十以上的授予鸠杖,九十以上授予几杖,这是老年人的一个荣誉,其实自汉朝开始,就已经有授予王杖的养老制度,唐朝在此基础上更加完善。


朕寅奉休历,祗膺圣谟,因秋归而岁成,属星见於郊祀,念其将至,尤重乞言。俾伸恩於几杖,期布惠於乡国。九十以上,宜赐几杖,八十以上,宜赐鸠杖,所司准式。—《赐高辇几杖诏》


然而仅仅赏赐物质来进行养老,还远远不够,统治者心里也明白这一点,所以为了进一步对养老事宜进行完善,唐朝还对老年人的精神层面养老十分关心,其中第一点就是圆了很多老年人的当官梦。


唐朝时期流行对老年人进行官爵赏赐,让这些老年人在社会上更加有地位,从而受到别人尊重,内心也就不再孤独凄凉,这是一种十分不错的精神养老方案。关于对老人进行官爵赏赐的诏令,唐朝时期几乎没有间断过,从高祖李渊到安史之乱前,一直都存在。


比如武则天登基改国号为周时就对天下大赦,其中包含对老年人的官爵赏赐“天下百岁以上老人,版授下州刺史;九十以上,版授上州司马;八十以上,版授县令”,虽然这个赏赐看起来十分冠冕堂皇,但是古代人的寿命较短,能够活到八十以上的老人少之又少,一百以上的更是屈指可数,所以这个赏赐形同虚设。


直到唐玄宗李隆基在天宝七年(748年)才再次规范了这个官爵赏赐,并且真正落实到实处,对六十以上的老人开始授予县丞官职,七十以上的男性老人授予名誉县令,七十以上的女性老人授予名誉县君,这些官都是虚职,有名誉,无实权,这样既维护了统治者的既定利益,还让这些老年人得到社会尊重,一举两得。


给予侍丁

唐朝针对达到年龄标准的老年人可以配给侍丁(一般是从近亲里边选择,没有合适人选才从周围邻居中选),让侍丁对其进行养老,一旦被选为侍丁的青壮年男性,可以免除赋税、不用戍守边疆也不用应征入伍参与打仗,只要一心一意负责照顾好老人即可。


老年人配给侍丁的年龄在唐朝是有所变化的,最开始规定“诸年八十及笃疾,给侍一人,九十二人,百岁五人”,也就是说八十岁以上的老人才享有配给侍丁的优待,到了唐玄宗天宝年间,国家更加富裕,玄宗对此进行改变“天下百姓丈夫七十五以上,妇女七十以上,宜各给一人充侍,任自拣择,至八十已上,依常式处分”,此时年龄从以前的八十下调为七十即可。


选定好侍丁之后,国家还对侍丁提出要求,必须严格遵守养老义务,要不然侍丁会受到法律制裁,关于侍丁养老中的法律规范与子女养老一致,我们下边会详细分析。


法律保护

唐朝法律十分完善,对于养老法律而言,不仅保护老年人,还对负责养老的孝子也有规定,奖罚分明,让养老顺利深入贯彻落实,不允许有人偷奸耍滑或者对老人有不利行为。


在对老年人的相关法律中,主要涉及到对子女不孝行为的规定,其中将“告言、诅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急异财,若供养有缺,居父母丧,自身嫁娶,若做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 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称之为不孝行为,到官府告发父母者属于不孝之最。


针对这些不孝行为,还有相关的法律惩罚机制,比如要是殴打父母,将要面临斩首之刑,规定十分详细,具体参照《唐律》如下:


谓告言、诅詈祖父母父母,及祖父母父母在,别籍、异财,若供养有阙;居父母丧,身自嫁娶,若作乐,释服从吉;闻祖父母父母丧,匿不举哀,诈称祖父母父母死。


诸詈祖父母,父母者,绞;殴者,斩;过失杀者,流三千里;伤者,徒三年。


诸妻妾詈夫之祖父母、父母者,徒三年;殴者,绞;伤者,皆斩;过失杀者徒三年,伤者徒二年半。诸子孙违犯教令及供养有阙者,徒二年。


诸闻父母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 徒三年。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若祖父母父母犯死罪,被囚禁,而作乐者,徒一年半。


诸祖父母、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诸居父母丧,生子及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诸养子,所养父母无子而舍去者,徒二年。




其中“父母在,而子孙别籍、异财者,徒三年”是对老人生活的照顾,要求子女不能与老人分居、分财产,否则老人失去住处和财产又无人照顾,不利于养老实施,所以在唐朝时期累世同居是十分普遍的,朝廷还会对这些累世同居的家庭发放相关奖励或者将累世同居较多的村庄定为孝行示范村。


除了惩治不孝行为,对老人犯法在唐朝时期也持宽容的态度,比如:


年七十以上,九十以下者,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九十以上,虽有死罪,不加刑。诸犯罪时虽未老、疾,而事发时老、疾者,依老疾论。——《唐律疏议.名例律》


其中对不同年龄段老人犯罪的处罚都是不一样的,甚至犯罪时与执行罪行时的境况不一样,对年老者的处罚也不一样。由此可见,唐朝对老年人在法律上的保护相当完善。


对老人要求如此宽松,对孝子同样十分宽松,比如在家养老的孝子,国家有相关政策倾向,不仅在赋税、兵役等方面有优惠与赦免,在犯罪方面一样有所赦免,当时称之为“权留养亲”,也就是对家里需要承担抚养老人义务的年轻人如果犯了流罪以外的罪刑,可以根据实际情况从轻处理,要是家中没有子女承担养老义务,更加要从轻发落,即使犯了流罪,一样可以等到养完%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