秉公执法形容哪些人,秉公执法来形容哪些人

文史通2年前历史故事头条295

海瑞

唐太宗李世民

展开全文

董仲舒

狄仁杰

商鞅

□记者牛亚丽

核心提示

古代法治是什么?是皋陶造狱、画地为牢,是子产铸刑书、赵鞅铸刑鼎……郑州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姜建设教授、硕士研究生导师张丽霞副教授以及他们的硕博研究生团队,通过本报《史海钩沉》专版的《法制历史人物》系列报道给出了读者一份弥足珍贵的答案。

回顾中国千百年来的法制史,从奴隶制社会法律萌芽的出现到秦朝法典的生成、汉代法律的定型、隋唐法律的成熟、宋以后法律的流变以及西法东渐导致的中华法系的解体……中国古代法律历经几千年的发展,不但形成了一整套当时行之有效的法律制度,而且也产生了颇具特色、卓有见识的法学理论,为我们留下了极为丰富的精神财富。为了帮助广大读者了解法制历史进程,领略中国古代法治文化,汲取古代法治文明的精髓,从读报中获得法治精神的愉悦,河南法制报重磅推出《法制历史人物》系列报道,以古代历史人物故事为主线,将中国传统法治文化中具有典型意义的人物案例以专家解读的方式呈现给读者。

37位法制历史人物见证中国古代法制进程

法律产生之初,华夏文明经历了漫长的传说时代。古代“法”写作“灋”,其中“廌”是传说中远古时代的一种独角神兽,名“獬豸”。传说中独角神兽的主人皋陶被赋予了神的色彩,尊为狱神。他以神兽“獬豸”判案,辨别是非曲直,称为“神明裁判”。随着人类文明的发展,“神明裁判”自然被淘汰,而獬豸作为一种公平、正义、威严的象征却一直流传下来,它出现在官府衙门的影壁和帝王陵墓的神道上,它出现在执法官吏的帽子上,也成了“灋”字不可分割的一部分。而中国法律文化经过不断的探索,独立发展,形成特色鲜明的世界五大法系之一的中华法系,并在当代中国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但在如何看待中国传统法制和法治文化的问题上,从理论上讲,人们都认同对其应持批判、继承的态度,取其精华去其糟粕。然而,大多数人在论及中国传统法制和法治文化有哪些优良传统时,仍是泛泛而论,而在说到其消极因素时却生动具体,给人一种传统法治文化“糟粕大于精华”的感觉,好像一部中国法制史除君主专制、刑罚残酷、控制和镇压人民之外,没有多少积极意义。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状况?除了对基本的古代法律资料了解和研究不够外,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对传统法律文化的精华与糟粕还没有给予恰当和充分的阐述。

秉公执法形容哪些人,秉公执法来形容哪些人

因此,在河南法制报领导的高度重视下,从2014年下半年,本报新闻中心将这一题材的报道列入重点报道计划,并作出了报道方案,经报社编委会研究确定了这一报道选题。之后,《史海钩沉》版编辑与郑州大学姜建设教授、张丽霞副教授以及他们的学生多次碰面,共同策划《法制历史人物》系列报道,经过几个月的讨论、研究,收集整理史料,列出最具代表性的法制历史人物37人,如先秦时期的子产、韩非和商鞅,秦朝的李斯,西汉的汉文帝、张释之、晁错、主父偃、公孙弘、汲黯、张汤、董仲舒、杜周、隽不疑、杜延年、丙吉、于定国和薛宣,东汉的郭躬、陈宠和陈球,三国魏晋时期的钟繇、张斐、杜预、陈群和刘颂,唐朝的唐太宗李世民、杜佑和狄仁杰,南宋的宋慈,明朝的朱元璋、海瑞和周新以及清朝的清代师爷、陆陇其、沈家本和伍廷芳。37位历史人物故事折射出中国古代律法的历史进程,其中有不少耳熟能详的法律名人故事和法制案例。

从2015年4月7日以来,已刊登《法家学派的先驱者子产和中国首部成文法》、《商鞅变法法治观念首入百姓意识》、《从法·术·势的结合看韩非的法治精神》、《李斯——中国古代法律体系的奠基者》和《张释之——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典范》等共37篇,在社会上产生了良好的反响。

古代法制思想打上了儒家思想的深深烙印

秉公执法形容哪些人,秉公执法来形容哪些人

儒家思想包含内容丰富的以“礼治”和“德治”为核心的法律思想。随着古代礼、法关系由分立、对立向合一的演变,中国法律在礼法融合的基础上形成了鲜明的特色。西周法律制度的特点是礼法一元化,礼就是法,法律的精神就是儒家的。而至春秋战国,由于法家思想更符合现实,因此法家实际上取得了立法主导思想的地位,并出现了一批代表人物,如:将贵族阶级的法律刑文铸造在青铜鼎上的子产、废除了古制“礼不下庶民,刑不上大夫”,同时提出了“天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可贵法治精神的商鞅、还有生于战国末期的乱世,将学说融会贯通并发展了老子、荀况以及商鞅等人的思想,形成自身的法家理论的韩非以及将秦律深深地打上了法家烙印的李斯等。

中国古代的法律儒家化肇始于汉代,汉武帝之前的法律是法家化的法律以及黄老思想指导下的法律。汉武帝罢黜百家,独尊儒术后,儒家思想成为封建社会的正统思想,并逐渐法律化,其礼法融合的重要标志就是《春秋》决狱的产生。这时出现一批学贯儒法的名臣,如:汉景帝时期著名的政治家、文学家晁错,以《春秋》中的微言大义作为审理疑难案件的依据、对封建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产生了深远的影响的董仲舒,《春秋》决狱的积极实践者公孙弘,临事不惑、应变当理的隽不疑,为人处世宽厚执法公允、反对量刑过重的杜延年以及决疑平法、罪疑从轻的于定国等。他们以《春秋》决狱的方式,将礼的精神和内容融入法家所拟定的法律里,开启了中国法律儒家化的进程。

而其后的引经注律更是以儒家经典注释律文,使法律儒家化。汉唐以来,儒家思想进入法典的时期,这个时期通过立法行为,将儒家思想编入了法典,具体表现有八议制度作为正式的法律条令首次出现在《曹魏新律》中。八议制度是中国古代法律中关于某些官僚贵族犯罪减免刑罚的制度,在进行审判量刑的时候,司法部门不能直接裁夺,而是要奏请公卿大臣群议,群议的结论最后还要奏请皇帝决定,这样的司法程序是中国古代法制文明进化的典型体现。而八议制度缘起于东汉陈球商议汉窦后配享(合葬)桓帝案,并在其司法实践中得到了具体体现,到曹魏时期八议制度首次正式入法典,使封建贵族官僚的司法特权得到公开和严格的保护,这种制度也在历史的长河中延续下来。而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出来是在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唐律》。《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一的法律体系。至此,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此时,涌现出一批修律专家,如:在东汉时期长期活跃在司法界,以研习法律著称的郭氏家族。其家族出了很多执法严明的法官和影响深远的法律专家。《法制历史人物》系列报道中选取了以严明、宽平著称的郭躬,在当时执法以“明”、“宽”兼备,为今天我国的法律建设与推进提供了很好的历史借鉴。还有三国时期著名政治家、曹魏重臣陈群,他是魏晋南北朝选官制度“九品中正制”和曹魏律法《魏律》的主要创始人。以及制定、注解《晋律》的杜预和张斐,民国法学家程树德赞《晋律》“兼采汉世律家诸说之长,期于折衷至当”。二人注解的《晋律》又被称为“张杜律”,他们思想开明,为国家分忧解难,他们的贡献一定程度推动了法律制度的发展。

宋以后至清末是中国法制的进一步深化,此时儒家精神在中国法律中已经定型,直至清末沈家本、伍廷芳修律开始引发新的变化,打破原有“诸法合体,民刑不分”结构,引入民主宪政理念,逐步去除了法律中的儒家精神。

丰富客观的史料抒写古代精英的法治情怀

如何写好人物,不仅要写出他的共性,还要写出他的个性。如何评价一个历史人物,就是把他放在一个历史范围内考虑。任何历史人物的活动,都需要有一定的时间和空间舞台,个人的思想和活动受众多条件的制约,只有考察历史人物背后的社会历史条件,发现历史规律,才能真正地了解历史人物活动的实质。《法制历史人物》系列报道,发挥郑大硕博师生团队每人研究专长,分工详细,采用大量史料,力求更精确、更客观为读者带来史学盛宴,让读者不仅是读一篇故事,更是读有学术价值的研究。

在中国封建社会,每逢改朝换代之初,开国皇帝大多以前朝覆亡为鉴,审慎施政,以天下太平为治国的主要目标,以政权教权集一身的皇帝,法律往往以皇帝的意志而改变的。但一些开明的皇帝,他们注重立法,着力创制完备的法律体系。他们有强烈的民本思想,注重通过法律来促进民生,赢得百姓的拥护。从一定意义上来说他们推动法律制度的发展,在历史上有着重要的意义。如:《缇萦上书与汉文帝废肉刑》中,少女缇萦为救父不畏艰难险阻,勇敢上书皇帝,为汉文帝废除肉刑提供了重要契机。汉文帝废除肉刑,顺应当时的民心,是我国古代刑罚制度发展过程中的一项重大历史进步。《唐太宗与死刑复奏制度的发展》中,从卢祖尚到张蕴古,两个人都死于唐太宗的错杀,两个人的共同的特征就是有才华,卢祖尚战功卓著,张蕴古素有才名,爱惜人才的唐太宗虽然怒其行但爱其才,唐太宗因为错杀而悔恨不已。为了防止这种悲剧的再次发生,公元633年,唐太宗将唐代死刑复奏制度由三复奏改为五复奏。后来,在执行过程中,地方死刑的五复奏由于路途遥远不易操作,最后又改为三复奏。至此,死刑复奏制度固定为京师五复奏,地方三复奏。对死刑复奏制度得完善作出了贡献。不仅如此,注重立法的唐太宗,为了通过法律对国家实施有效管理,他主持制定了《贞观律》,明确了赏罚制度,在此基础上经过长孙无忌等大臣的完善形成了《唐律疏议》,后来经不断修订完善在整个唐朝都得以实施。《唐律》的产生标志着中华法制文明走向成熟,也标志着中国封建社会鼎盛时期的到来。

值得一提的是,在所选的法制历史人物中,将商鞅的“法”,申不害的“术”和慎到的“势”集于一身的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韩非、刚直不阿秉公执法的典范张释之、新法家代表人物晁错、“父子并世治汉律”的杜周和杜延年父子、陈群以及三国时期曹魏著名的书法家和政治家钟繇等人都出自河南,为历史悠久、底蕴深厚的河南留下璀璨的一笔。

在中国古代社会里,法律作为历朝治理国家和管理经济、社会生活的工具,是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革和完善的。任何一种法律和法律制度,都有其形成的深层社会原因,都是为了解决某些社会矛盾,适应时局的发展而制定的。由于历史的发展是曲折复杂的,法律在其发展的进程中因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也呈现出极其纷杂的现象。但纵观几千年的中国法律发展史,“因时变革,不断发展、完善”是法律制度演进的主旋律,也就是说法律条文从表面上看是静态的,而法律的制定过程和实施历来都是动态的。即便是在国家政局比较稳定的时期,法律也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司法活动的实践,在逐步发展和完善的。

正如德沃金所说,“法律是一种不断完善的实践”。法律总在一定的历史环境中产生,在一定的历史条件下演变;而历史,又总是在一定的法律文化氛围下发展,并打上了法律文化传统的深深烙印。

标签: 容哪些法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