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25日,2012年8月25日出生的今年几岁

文史通2年前历史故事问答4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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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4月,王某被某公司聘为行政经理,双方于签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期限从2010年4月1日到2012年3月31日,劳动合同期满后,双方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而王某却继续留在用人单位工作。2013年3月25日,王某向用人单位提出,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双倍工资。双方协商未果,王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请问,王某的仲裁申请能够得到支持吗?

【案例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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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的仲裁申请是能够得到支持的。王某与公司的签订的合同,2012年3月31日到期,劳动合同到期后,公司并没有与王某续签合同。2012年4月1日到2013年3月25日期间内,王某和公司有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实际上相当于是劳动关系续延了1年,公司应该依法与王某建立新的劳动合同关系。

《劳动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的规定。同时,《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从上述规定可以看出,双倍工资的起算是从入职第2个月开始的。因此,王某可以因为公司没有续签劳动合同,要求11个月的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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