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衔等级的设置是警衔制度的核心。警衔设五等十三级:
(1)总警监、副总警监。
(2)警监:一级、二级、三级。
(3)警督:一级、二级、三级。
(4)警司:一级、二级、三级。
(5)警员:一级、二级。其中警监以上的是高级警官,警督是中级警官,警司、警员是初级警官。
我国警衔的等级设置,充分体现了我国人民警察的特色,既有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等级制度,又不同于人民解放军的军衔制度,有利于形成领导指挥人员与基层实战人员的合理结构,发挥警衔制度的激励作用,进一步调动人民警察的积极性和献身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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