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尊女卑"的中国,到底是如何对待女性罪犯?宁愿去死

文史通5年前历史故事问答823

中国古代刑讯制度产生的原因

  • 1.口供重要性无可取代。

在中国古代犯罪证据体系中,口供是判定犯罪嫌疑人有犯罪行为的最重要依据,如果没有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则无法对其进行定罪。


因此,中国古代各朝代的法制中都明确规定,对于犯罪嫌疑人可以通过刑讯方法取得口供,以证明对其定罪的合理性。


例如汉代法制中就明确规定,如果犯罪嫌疑人不配合司法人员工作,就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用刑讯手段以取得其口供。


正是对口供作为证据的过分注重,使得刑讯手段的应用成为必然。


  • 2.刷侦技术非常落后

由于古代的科技不够发达,刑侦技术极为有限,想要获取犯罪证据较为困难,刑讯属于不得已而为之。


即使有时地方官员可以通过巧妙方法取得犯罪证据,但是这仍然无法从根本上改变证据搜集非常困难的事实,而借助刑讯手段使犯罪嫌疑人对其犯罪行为供认不讳,相对于刑侦技术更为简便快捷.


因此,在中国古代刑讯制度大行其事自然不足为奇。


  • 3.政法合一的局限性

行政官员


在中国古代社会,采用的为政法合一制度,行政官员也需要负责司法事务,对于案件审理与判决具有最终决定权,而这与其政绩息息相关。


在出现刑事案件后,地方官员只有在规定的有限时间内搜集到足够的犯罪证据,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定罪,才有可能保证自己仕途通畅。


同时,地方官员大多为科举出身文人,对于司法审判所知甚少,取得犯罪嫌疑人的口供自然成为其可以尽快结案的有效途径,而刑讯无疑是实现这一目的的最佳选择。



中国古代女犯刑讯时的特殊规定

  • 1.刑具使用方面的规定

虽然在中国古代的各个朝代,刑讯时所用方法略有差别,但多为鞭笞或者杖刑。由于女犯的特殊性,在刑讯的时候大多不对其采取拘禁或者佩戴刑具的措施。


例如汉平帝与汉武帝曾明确下令,


如果女犯所犯为"不道"以外的罪行,不能对其实施拘禁,如果需要采取拘禁措施,则关押的时候不能佩戴刑具;明清法制也明确规定,女犯所犯为奸罪与死罪以外的罪行,可以由其丈夫、亲属或者邻里看管,不得进行监禁或佩戴刑具。


女性受刑图


虽然中国古代社会律法规定刑讯时女犯不著刑具,但是在实际的刑讯中,仍然有对女犯所用的刑具存在。例如隋唐时期已经出现,而广泛应用于明清时期的拶指刑具,即为专为女犯刑讯时的刑具,其是以圆木夹紧女犯手指,使女犯无法忍受痛处而承认罪行,所造成的后果多为女犯手指变形或者残废,其对女犯的心理威慑力无法形容。


  • 2.拘系方面的规定

在中国古代社会,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关进监狱,刑讯是必不可少的内容。如果女性因为犯罪行为沦为女囚,轻则会受到裸体鞭笞或者杖刑,重则会被裸体示众游街,更要受到被玩弄与非法拷打的凌辱。


因此,对于女性犯罪嫌疑人的监禁,中国古代历朝历代的律法都非常谨慎,对此有着明确详细的规定。例如汉代律法中明确规定,如果妇女非自身原因而被判刑(如连坐),则不得对其采取拘禁措施,即使需要对其传讯,也只能在其住所内进行;


《大清律例》中也明确规定:


如果妇女因小事受到牵连,则其子或者兄弟代为受审,即使需要提审女犯,也不得对其进行拘禁。


这些规定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女犯在触犯律法以后,免于受到拘禁、拷打和凌辱等。


  • 3.拷讯方面的规定

即使女犯需要进行拷讯,古代律法中对其规定也异于男犯。


例如《隋书·刑法志》中记载:


对于未及时认罪的犯罪嫌疑人,要进行断食的责罚,但是男性犯罪嫌疑人断食为三天,女性犯罪嫌疑人则为一天半。在受刑方面,女犯也有着特殊的规定。


例如官刑中很少对女犯实施鞭笞或者杖刑,如果必须进行责罚,也允许女犯和衣受刑,只有在所犯罪行为奸淫之时,才会裸体受刑,而男犯则多为裸体受刑。这既是统治阶级出于维护封建礼教的需要,也是"礼仪之邦"中仁义和道德的体现。


拷讯用具



中国古代刑讯中对特殊女犯的规定

  • 1.怀孕女犯的刑讯规定

历朝历代对于孕女犯的刑讯都有着详细而明确的规定,例如在汉景帝统治时期,其曾发布诏令规定:对于经过审讯后需要关押入狱的待产孕妇,则需要免去其刑具;


《新唐书·刑法志》中明确记载,


怀孕女犯可以不戴刑具而等候审理与判决


《新元史·刑法志》中明确记载


怀孕女犯如果需要接受拷讯、鞭笞或者杖刑,则需要等到其分娩过后一百天方可执行。


由此可见,中国古代社会对于怀孕女犯的刑讯持有谨慎态度,并抱有一丝同情与怜悯心理,这也是古代社会道德的真实体现。


  • 2.特权女犯的刑讯规定

中国古代森严的等级制度,使得特权阶级的存在不可避免,而历代对于享有特权女犯的刑汛也有着明确的规定。


例如《唐律疏议》中明确规定


享有议、请和减等法律特权的女犯可以免于刑讯;


《明律·刑律·断狱》中明确规定


享有特权的女性犯罪嫌疑人需要三人以上证言方可定罪,定罪后司法官员也不得擅自刑讯,而只能由皇帝定夺。


虽然封建社会的统治阶级对于特权女犯以刑讯豁免权,以体现对特权女性的尊重与庇护,但是特殊情况下特权女犯仍可能受刑。


例如《聊斋志异》中曾记载


临淄特权女犯为悍妇,辱骂其夫,被地方长官责令杖责三十。


由此可见,特权女性是否受刑讯也视情况而定。


行刑图


  • 3.犯奸女犯的刑讯规定

虽然历代律法对于女犯的刑讯相对宽容,但是其中也有例外情况,如女犯所犯罪行为奸罪,则在刑讯方面所受打击更为严厉,不仅要亲自到堂接受审讯与拘禁,而且还要接受裸体受刑。


在拘系方面,《大明律》中明确规定


如果妇女所犯为奸罪,可以对其进行拘禁;


《大清律例》中也规定


如果妇女犯有奸盗且为正犯,需要接受提审与监禁的刑罚。在刑讯方面,犯奸女犯与有犯罪行为的妓女都需要接受去衣受刑,不再享受单衣受刑的优待。


这其中既有对犯奸女犯与妓女的严厉打击,又受到在封建社会中已经根深蒂固的"男女有别"和"贞操观"的影响目。



中国古代女犯刑讯时实施特殊规定的原因

  • 1.政治方面的原因

中国古代社会还处于冷兵器时代,人口多少对于国力的影响不容忽视,很多统治者在历经战乱后都将休养生息作为基本的国策而加以实施,而人口的增长不仅促进了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繁荣昌盛,而且可以提供充足的劳动力和兵力,维持国力的强盛。


例如汉高祖刘邦在建国之初,就采取号召劳动力恢复生产和鼓励民众生育的措施,以便更快地恢复社会经济。


由于女性在繁衍后代中不可取代的作用,统治阶级在国家政策中对妇女尤其怀孕的妇女制定特殊保护规定自然要十分重视。


  • 2.仁政与孝道思想方面的原因

中国古代的统治阶级出于维护统治政权和安抚民心的需要,主张以"仁政"治国,这对于古代社会法律制定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而对于女性及老弱残疾等特殊群体进行照顾,则是实施"仁政"的具体体现,延伸到刑讯层面。


即为对女性这一特殊群体在刑讯时需要依据特殊规定。


同时,刑讯时对怀孕妇女采用特殊规定也是儒家思想中孝道思想的集中体现。


中国古代社会十分注重血脉延续,讲究后继有人,而孟子曾经说到过"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婚姻的目的也主要为后代及家族的延续,如果妻子不能为夫家延续香火,就面临着被休弃的命运。


通过这些思想,中国古代社会对繁衍生息的重视程度可见一斑,而不对怀孕妇女刑讯即为延续女犯夫家的香火,其所维护的主要是封建孝道,而不仅仅是出于对女性的同情。


  • 3.贞操观念方面的原因

古代女性


在一夫一妻制的家庭观念形成以后,女性就成为了家庭中男权家长的附属品,不能让任何人对其染指。而宗族制度使人们对香火延续及子孙继承更加重视,为保持家族血脉的纯浩陛,贞操观念被逐步强化


"三纲"中的"夫为妻纲"和"男女授受不亲"的观念就是贞操观念的真实体现。


经过封建卫道士的宣扬及倡导,贞操观念已经在封建女性心中深深扎根,其重要性尤甚于生命。


因此,如果在刑讯的时候,女犯需要裸露肢体尤其是臀部,其意义等同于失节,这对于女犯的凌辱与打击是致命的,所以中国古代社会在对女犯去衣受刑方面抱有谨慎的态度,这也是封建社会推行贞操观念的必然结果。


  • 4.女性地位方面的原因

由于封建社会中女性在家庭没有独立人格与经济地位,为家庭男权家长的附属品,所以当女性所犯罪行较轻的时候,其责任要由家长来承担,而女性则免于受审与拘禁。


无论是从维护女性尊严或者节操方面考虑,还是从维护封建社会伦理纲常的方面来考虑,这一举措在客观上都使罪行较轻的女犯免于受到刑讯与凌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