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假工资规定2016,病假工资规定2020

文史通1年前历史故事问答291

作者:翟伟

作者:宋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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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所周知,符合《工伤保险条例》中工伤和视同工伤的职工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的救济,但是对于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亡的情况下,职工本人或其家属不清楚自己享有何种权益、用人单位也不知道对此应当承担哪些责任。

?

那么,当职工自身患病或非因工伤亡时到底享有哪些权益呢?

何为患病或非因工伤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是指: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职工因自身疾病原因或非因工受伤或死亡时,职工或其遗属可以获得的待遇。(如下)

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待遇

项目

计算标准

法律依据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二)患病、负伤…劳动者享受的社会保险金必须按时足额支付。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基本医疗保险或者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但劳动者符合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参照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报销医疗费用的,应予支持。

《劳动法》第73条《2013年全省劳动人事争议裁审衔接工作座谈会纪要》第15条

医疗期内待遇

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 80%。 医疗期计算: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劳部发[1995]309号)第59条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劳部发[1994]479号)第3条、第4条

医疗补助费

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对患重病或绝症的,还应适当增加医疗补助费。↓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 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劳动部关于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若干问题的通知》(劳部发(1996)354号)第22条

《关于对劳部发(1996)345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条

非因工死亡待遇

项目

赔偿标准

法律依据

丧葬费

5000元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丧葬费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2〕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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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性抚恤金

企业职工死亡时上年度全省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 10个月平均工资。退休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 10个月平均基本养老金。

关于统一全省企业职工和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20〕12号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

企业职工(含退休人员)非因工及因病死亡后,对符合供养条件的直系亲属(包括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定期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调整到每人每月450元。死亡职工供养直系亲属系鳏寡孤独者,在上述补助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加发10%。

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总工会关于调整企业职工非因工及因病死亡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赣人社发〔2016〕44号第1条

关于医疗期常见的几大问题

01

医疗期与病假的关系

区别

医疗期

病假

概念上

医疗期是一个法律概念。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二条:医疗期是指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治病休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时限。

病假是一个生理概念。劳动者生病且向用人单位提交了医院开具的病休证明并履行了请假手续,可以休病假。

法律规定上

医疗期的期限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计算。根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三条:企业职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负伤,需要停止工作医疗时,根据本人实际参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单位工作年限,给予三个月到二十四个月的医疗期。

病假并无期限限制,病假的长短需根据劳动者的病情而定。

管理范畴上

医疗期是法律对劳动者的一种特殊保护

病假是劳动者享有的基本权利,流程上更多属于用人单位用工管理的范畴。

02

法定医疗期内是否还需要履行请病假手续?

劳动者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依照公司规定办理病假手续,这是劳动者应当遵守的最基本的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如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办理病假手续且未到岗,则公司有权按旷工处理。(江西省内案例以供参考:(2018)赣民申1193号、(2017)赣01民终274号、(2014)洪民一终字第5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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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医疗期内用人单位一定不能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劳动合同法》第42条: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提请注意,这里只是限制用人单位不能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当劳动者出现《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情况时,用人单位仍然是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

04

医疗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怎么办?

《劳动合同法》第45条:劳动合同期满,有本法第42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延续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所以,医疗期内遇到劳动合同到期时,用人单位不得终止合同,而是应当将劳动合同期限顺延至医疗期结束再终止。

05

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后如何处理?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六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在医疗期内医疗终结,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序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终止劳动关系,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被鉴定为五至十级的,医疗期内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备注:该条款在实务操作中有障碍,具体如何实施该条款,有待进一步探讨。)

06

医疗期满未治愈怎么办?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的规定》的通知(劳部发[1994]479号) 第七条:企业职工非因工致残和经医生或医疗机构认定患有难以治疗的疾病,医疗期满,应当由劳动鉴定委员会参照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进行劳动能力的鉴定。被鉴定为一至四级的,应当退出劳动岗位,解除劳动关系,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享受退休、退职待遇。《关于对劳部发(1996)345号文件有关问题解释的通知》(劳办发[1997]18号)第2条:合同期满的劳动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医疗期满或者医疗终结被劳动仲裁委员会鉴定为五至十级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

但该条款在适用中有争议,由于上述规定均出台于九十年代,后出台的《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劳动相关法律规定,均未提及医疗补助费,仅有经济补偿金的规定。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有关医疗补助费的法律文件是否能够继续适用?值得探讨。 对该问题本文附几个江西省内案例以供参考((2021)赣01民终1145号、(2020)赣0102民初1423号、(2017)赣06民终321号、(2016)赣09民终134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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