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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

一、商鞅变法:

颁布垦草令

主条目:垦草令

变法之争结束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9年命商鞅在秦国国内颁布《垦草令》,作为全面变法的序幕。

其主要内容有:

刺激农业生产、抑制商业发展、重塑社会价值观,提高农业的社会认知度、削弱贵族、官吏的特权,让国内贵族加入到农业生产中、实行统一的税租制度等改革方略。

第一次变法

主条目:商鞅变法

《垦草令》在秦国成功实施后,秦孝公于公元前356年任命商鞅为左庶长,在秦国国内实行第一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

1、颁布实行魏国李悝的《法经》,增加连坐法 法律, 轻罪用重刑;

2、废除旧世卿世禄制,奖励军功,禁止私斗,颁布按军功赏赐的二十等爵制度;

3、重农抑商,奖励耕织,特别奖励垦荒;规定,生产粮食和布帛多的,可免除本人劳役和赋税,以农业为“本业”,以商业为“末业”,并且限制商人经营的范围,重征商税。

4、焚烧儒家经典,禁止游宦之民。

5、强制推行个体小家庭制度。 扩大了国家赋税和兵徭役来源,为秦国经济实力和军事实力的壮大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第二次变法

咸阳(今陕西省咸阳市东北)位于关中平原中部,北依高原,南临渭河,顺渭河而下可直入黄河,终南山与渭河之间可直通函谷关。

为便于向函谷关以东发展,秦孝公于公元前350年命商鞅征调士卒,按照鲁国、卫国的国都规模修筑冀阙宫廷,营造新都,并于次年将国都从栎阳(今陕西省渭南市富平县东南)迁至咸阳,同时命商鞅在秦国国内进行第二次变法。

其主要内容有:

1、废除贵族的井田制, “开阡陌封疆”,废除奴隶制土地国有制,实行土地私有制,国家承认土地私有,允许自由买卖。

2、普遍推行县制,设置县一级官僚机构;“集小都乡邑聚为县”,以县为地方行政单位,废除分封制,“凡三十一县” ,县设县令以主县政,设县丞以辅佐县令,设县尉以掌管军事。县下辖若干都、乡、邑、聚。

3、迁都咸阳,修建宫殿;

4、统一度量衡制,颁布度量衡的标准器;

5、编订户口,五家为伍,十家为什,规定居民要登记各人户籍,开始按户按人口征收军赋;

6、革除残留的戎狄风俗,禁止父子、兄弟同室居住,推行小家庭政策。规定凡一户之中有两个以上儿子到立户年龄而不分居的,加倍征收户口税。 这是对第一次变法中“异子之科”法令的补充,也是对社会风俗的规范。

二、李愧变法:

1、废除奴隶制时代的世袭制度,根据能力来选拔官吏,取消旧贵族原本享受的世袭俸禄,用来招募贤才,发展生产。

2、是正式废除了中国传统的井田制,采取“尽地利之教”的政策,鼓励老百姓垦荒,废除原本井田制制度下的土地界限,允许土地私有买卖。同时对国家境内的所有土地进行测评,估算国家的土地产量,制定合理的税收政策。

按照土地的贫瘠标准,分配给农民土地,鼓励农民生产的积极性。

3、是实行法治,建立完备的魏国法律《法经》,对于国家法令、政府职能、官员的升迁奖惩、军功的奖励,都做了最完备的规定。

4、就是改革军事制度,建立“武卒”制,即对军队的士兵进行考核,奖励其中的优秀者,并且按照不同士兵的作战特点,重新将他们进行队伍编排,发挥军队的作战优势。

李悝为了进一步实行变法,巩固变法成果,汇集各国刑典,著成《法经》一书,通过魏文侯予以公布,使之成为法律,以法律的形式肯定和保护变法,固定封建法权。《法经》兵6篇,为《盗法》、《贼法》、《囚法》、《捕法》、《杂律》和《具律》。

三、吴起变法:

1、“明法审令”, 实行法治。吴起总结了李悝在魏国变法的经验, 深知法治的重要性, 故他在变法中制定法令,公布于众。

为确立法治的权威性, 吴起还采取“倚车辕” (《韩非子·内储》) 的办法,即立一车辕, 有能够搬动的予以奖赏。为使思想认识和舆论一致, 禁止纵横家进行游说, “破横散从 (纵) , 使驰说之士无所开其口” (《战国策·秦策三》) 。

2、减爵禄, 进而废除贵族世卿世禄制。《淮南子·泰族训》说:“吴起为楚减爵禄之令。”《说苑·指武》说:“ (吴起) 均楚国之爵, 而平其禄, 损其有余, 而继其不足。”

对无功劳的贵族及其后代, 实行均其爵、平其禄政策, 对立有军功和其他有功人员则授予爵禄, 以解决分配不公, 提高将士和新兴封建势力的积极性。

在此同时, 进而废除贵族世卿世禄制, “使封君子孙三世而收爵禄” (《韩非子·和氏》) , 即解决“封君太众”的问题, “废公族疏远者以抚养战斗之士” (《史记·吴起列传》) 。

3、“卑减大臣之威重” (《史记·蔡泽列传》) , 整顿吏治。吴起认为, “大臣太重”与“封君太众”是楚国政治两大弊端, 故在废除贵族特权的同时, 又削弱大臣威权, “禁明党以励百姓”,禁止大吏结党营私, 奖励百官尽忠守职, 不超越所规定的权力。

同时, 吴起还着手整顿吏治。

一是“塞私门之请, 一楚国之俗” (《战国策·秦策三》) , 杜绝权门请托之风, 廓清吏治;

二是“使私不害公, 谗不蔽忠, 言不取苟合, 行不取苟容, 行义不固毁誉” (《战国策·秦策三》) , 要求官吏公私分明, 言行端正, 不计较个人得失, 立志为变法的新兴政权效力。

三是“罢无能, 废无用, 损不急之官” , 裁减冗官, 选贤任能, 罢除无能无用之辈。徙贵族于边境, 以实广虚之地。据《吕氏春秋·贵卒》载, 吴起对楚悼王说:“荆所有余者地也, 所不足者民也。今君王以所不足益所余, 臣不得而为也。

4、加强军事训练, 提高军队战斗力。吴起变法“要在强兵, 破驰说之言从横者” (《史记·吴起列传》) , 以“争利于天下” (《说苑·指武》) 。

所以在变法中, “禁游客之民, 精耕战之士” (《史记·蔡泽列传》) , 即注意耕战并重, 亦兵亦农, 禁止丁民游手好闲, 不务耕作。在此同时, 收减百官和封君子孙的俸禄, 以保证军队得到给养, 加强训练。

5、改“两版垣”为四版筑城法 (《吕氏春秋·义赏》) , 提高了筑城工程的质量, 加强了郢都的建设。

四、申不害变法:

1、申不害主张以法治国,实行进一步改革,并汲取道家“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提出了一整套“修术行道”,“内修政教”的“术”治方略。

2、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推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

3、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

随后,他又向韩昭侯建议整肃军兵,并主动请命,自任韩国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

4、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土,食之本也。

(《太平御览》引)又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申子"大体编》)因而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

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战国策"韩策一》)的说法。

商鞅变法的优越性:

一、商鞅吸取了李悝、吴起等法家在魏、楚等国实行变法的经验,结合秦国的具体情况,对法家政策作了进一步发展,后来居上,变法取得了较大的成效。

二、经过商鞅变法,秦国经济上,改变了旧有的生产关系,废井田开阡陌,从根本上确立了土地私有制;

政治上,打击并瓦解了旧的血缘宗法制度,使国家机制更加健全,中央集权制度的建设从此开始;

军事上,奖励军功,达到了强兵的目的,极大的提高了军队的战斗力,发展成为战国后期最强大的国家,为秦的下一步的战略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为统一全国奠定了基础。

三、商鞅变法是战国时期一次较为彻底的封建化变法改革运动,顺应了封建历史发展的潮流,推动奴隶制社会向封建制社会转型,符合新兴地主阶级的利益,大大推动了社会进步和历史的发展。

扩展资料:

法家

法家是中国历史上提倡以法制为核心思想的重要学派,以富国强兵为己任, 《汉书·艺文志》列为“九流”之一。法家不是纯粹的理论家,而是积极入世的行动派,它的思想也是着眼于法律的实际效用。

法家思想包括伦理思想、社会发展思想、政治思想以及法治思想等诸多方面。法家伦理思想。法家伦理思想指的是建立在人性观基础上的诚信观和义利观。

法家成熟很晚,但成型很早,最早可追溯于夏商时期的理官,成熟在战国时期。春秋、战国亦称之为刑名之学,经过管仲、士匄、子产、李悝、吴起、商鞅、慎到、申不害、乐毅、剧辛等人予以大力发展,遂成为一个学派。

战国末韩非对他们的学说加以总结、综合,集法家之大成。其范围涉及法律、经济、行政、组织、管理的社会科学,涉及社会改革、法学、经济学、金融、货币、国际贸易、行政管理、组织理论及运筹学等。

法家是战国时期平民的政治代言人,在政治上可谓是“独步天下”。强调“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

法家思想作为一种主要派系,他们提出了至今仍然影响深远的以法治国的主张和观念,这就足以见得他们对法制的高度重视,以及把法律视为一种有利于社会统治的强制性工具,这些体现法制建设的思想,一直被沿用至今,成为中央集权者稳定社会动荡的主要统治手段。

当代中国法律的诞生就是受到法家思想的影响,法家思想对于一个国家的政治、文化、道德方面的约束还是很强的,对现代法制的影响也很深远。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法家

申不害变法的主要内容?

1、变法内容:申不害主张以法治国,实行进一步改革,并汲取道家"君人南面之术"加以改造,提出了一整套"修术行道","内修政教"的"术"治方略。

申不害在韩国变法改革,第一步就是整顿吏治,加强君主集权统治。在韩昭侯的支持下,首先向挟封地自重的侠氏、公厘和段氏三大强族开刀。果断收回其特权,推毁其城堡,清理其府库财富充盈国库,这不但稳固了韩国的政治局面,而且使韩国实力大增。与此同时,大行"术"治,整顿官吏队伍,对官吏加强考核和监督,"见功而与赏,因能而授官"(《韩非子"外储说左上》),有效提高了国家政权的行政效率,使韩国显现出一派生机勃勃的局面。随后,他又向韩昭侯建议整肃军兵,并主动请命,自任韩国上将军,将贵族私家亲兵收编为国家军队,与原有国兵混编,进行严酷的军事训练,使韩国的战斗力大为提高。特别值得一提的是,申不害为富国强兵,还十分重视土地问题。他说:"四海之内,六合之间,曰'奚贵,土,食之本也。(《太平御览》引)又说:"昔七十九代之君,法制不一,号令不同,而俱王天下,何也?必当国富而粟多也。"(《申子"大体编》)因而他极力主张百姓多开荒地,多种粮食。同时,他还重视和鼓励发展手工业,特别是兵器制造。所以战国时代,韩国冶铸业是比较发达的。当时就有"天下之宝剑韩为众"、"天下强弓劲弩,皆自韩出"(《战国策"韩策一》)的说法。

2、评价: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实行这种政策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才能,君主本人比较正确,有能力,国家就会比较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正因为申不害与韩昭侯用"术"有余,定法不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又衰落了,因此申不害变法不能算是真正的成功。但申不害重"术"的法制思想却为历代封建帝王加强君主集权提供了理论和经验,也为一些人搞阴谋诡计开了先河。

3、申不害(公元前385-前337,另有资料认为在前420年-前337年),亦称申子,郑韩时期人物(今河南新郑)人。战国时期法家重要代表人物之一、思想家。以"术"著称,著有《申子》是春秋战国时期,百家争鸣中的代表人物。

韩国灭掉郑国后,韩昭侯重用他为丞相,在韩国主持改革,他在韩为相19年,"内修政教,外应诸侯",帮助韩昭侯推行"法"治、"术"治,使韩国君主专制得到加强,国内政局得到稳定,贵族特权受到限制,百姓生活渐趋富裕,史称"终申子之身,国治兵强,无侵韩者。"十五年间便使韩国强盛起来。

公元前337年,申不害卒于韩都(今新郑)。

申不害变法 申不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

用“术”有余,定法不足。

申不害在韩国实行以“术”为主的法制,经过15年改革,加强了君主集权,使韩国“国治兵强”,政治局面比较稳定,国力也有所增强。但实行这种政策也产生了另一个后果,即“一言正而天下定,一言倚而天下靡。”“术”取决于君主本人的才能,君主本人比较正确,有能力,国家就会比较兴旺;相反,国家就会陷入混乱,老百姓就会遭殃。正因为申不害与韩昭侯用“术”有余,定法不足,“不擅其法,不一其宪令”,因此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韩国的问题。韩昭侯一死,韩国很快又衰落了,因此申不害变法不能算是真正的成功。

申不害变法失败的根本原因是什么?(给我们留下了那些教训呢?)

两周时期的郑州-申不害变法图强

  申不害变法图强

  申不害,原为郑国京(今河南荥阳东南)人,战国中期法家著名代表人物。

  公元前375年郑国被韩国灭亡,京地纳入韩国版图。韩国的版图扩大了不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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