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6月四级真题,2016年6月份四级真题

文史通2年前历史故事知识329

真题答案解析

4.2011-3-35

关于民事诉讼法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根据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B.根据其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根据其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D.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民事诉讼法是程序法

C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内容,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是程序问题,故C项正确。

A项,根据民事诉讼法调整的社会关系,民事诉讼法应该是部门法,民事诉讼法调整的是民事诉讼关系,故A项错误。

B项,根据民事诉讼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民事诉讼法应该是基本法,故B项错误。

D项,根据公法与私法的划分标准无法得出民事诉讼法属于程序法结论,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5.2011-3-37

甲因乙久拖房租不付,向法院起诉,要求乙支付半年房租6000元。在案件开庭审理前,甲提出书面材料,表示时间已过去1个月,乙应将房租增至7000元。关于法院对甲增加房租的要求的处理,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作为新的诉讼受理,合并审理

B.作为诉讼标的变更,另案审理

C.作为诉讼请求增加,继续审理

D.不予受理,告知甲可以另行起诉

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是法院裁判的对象。而诉讼请求是基于法律关系要求法院作出的特定判决,是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保护其合法权益的具体的请求。在一个诉讼中,诉讼标的是不可变更的,但诉讼请求是可以变更的。

本题中,诉讼标的是房屋租赁关系,原先的诉讼请求是半年房租6000元,而后甲请求增加一个月的房租,这一请求依据的事实不同于半年房租依据的事实,所以属于增加诉讼请求,而非请求数额的变更(单纯改变半年房租的数额至7000元)。所以C正确。增加的诉请仍基于房屋租赁关系,标的没变,不属于新的诉讼,所以AB错误。《民事诉讼法》第140条规定:“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这里其实还涉及增加诉讼请求的时间的问题,但本题中并没有特别说明设定了举证期且举证期届满,所以一般认为可以受理,合并审理,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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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

6.2012-3-80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2007年6月四级真题,2016年6月份四级真题

A.反诉应当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且该法院对反诉所涉及的案件也享有管辖权

2007年6月四级真题,2016年6月份四级真题

B.反诉中的诉讼请求是独立的,它不会因为本诉的撤销而撤销

C.反诉如果成立,将产生本诉的诉讼请求被依法驳回的法律后果

D.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具有同一性,因此,当事人在本诉与反诉中诉讼地位是相同的

A项:反诉属于诉的合并,将本诉与反诉合并审理,提高诉讼效率,也就是反诉的意义所在。因此反诉必须向受理本诉的法院提出,否则,在不同的两个法院分别审理的两个诉,就不能叫做反诉与本诉。这就要求本诉的法院对反诉的案件也拥有管辖权,但是本诉法院对反诉案件的管辖权,可以根据法律规定本来就具有的,也可以基于牵连管辖而取得。牵连管辖也叫合并管辖,指对某一个案件有管辖权的法院,因本院无管辖权的另一案件与本案存在牵连关系,而对两起案件一并管辖。反诉与本诉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可以使用牵连关系,故A项正确。

B项:反诉,是指在诉讼过程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独立性是反诉的一个基本属性,即使本诉撤销,反诉作为一个独立存在之诉也不受影响;反之反诉也可独立撤销,本诉同时不受影响。故B项正确。

C项:被告提出反诉的目的,旨在通过反诉抵消或吞并本诉的诉讼请求,或者使本诉的诉讼请求全部或者部分失去存在意义。因此反诉如果成立,本诉的诉讼请求也有可能被驳回,但也有可能部分支持、部分驳回。故C项错误。

D项:本诉与反诉的当事人是诉讼地位互换,即由本诉的被告反诉本诉的原告,故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7.2012-3-84

下列哪些是1991年颁布实行的《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规定的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

A.普通程序

B.二审程序

C.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

D.小额诉讼程序

AB项:普通程序、二审程序和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都属于1991年《民事诉讼法》(2007年修正)中已有规定的程序,但是认定财产无主案件适用特别程序,属于非诉案件,并不是“诉讼案件的审判程序”,故A、B项正确。

C项: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审理程序是属于非诉程序,并不属于审判程序,C错误。

D项:2007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小额诉讼程序,2012年修正的《民事诉讼法》新增加了这一内容,故D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8.2013-3-37

关于诉的分类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孙某向法院申请确认其妻无民事行为能力,属于确认之诉

B.周某向法院申请宣告自己与吴某的婚姻无效,属于变更之诉

C.张某在与王某协议离婚后,又向法院起诉,主张离婚损害赔偿,属于给付之诉

D.赵某代理女儿向法院诉请前妻将抚养费从每月1000元增加为2000元,属于给付之诉

根据当事人诉讼请求的目的和内容的不同,可以把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

C项: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本选项中,张某主张的离婚损害赔偿,属于请求被告向其履行给付赔偿的诉讼,是为给付之诉,所以C项正确。

A项:民事中的诉,是指当事人就特定民事争议向法院提出的保护自己民事实体权益的请求。诉有三个要素:(1)当事人,必须有提起诉讼的一方和被诉的一方;(2)诉讼标的,这是当事人之间发生争执并要求法院作出裁判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3)诉的理由,是原告起诉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本选项中,孙某要求法院确认其妻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符合诉的条件,没有被诉的一方,而且当事人之间并没有发生争执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请求确认无民事行为能力,只是民诉上的一种特殊程序,所以不成为诉,当然也无确认之诉之说。所以A项错误。

B项: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在本选项中,婚姻无效是自始无效的,因此如果被宣告无效,那么周某与吴某之间是自始不存在法律关系的。所以,宣告婚姻无效实为确认原被告之间不存在婚姻关系,而不是改变。因此,B项错误。

D项: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者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本选项中,当事人之间的给付权利义务已经存在,将抚养费增加,实为改变既存的给付关系,应为变更之诉,而非给付之诉。所以D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C项。

9.2013-3-80

关于反诉,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

A.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的被告

B.反诉与本诉必须适用同一种诉讼程序

C.反诉必须在答辩期届满前提出

D.反诉与本诉之间须存在牵连关系,因此必须源于同一法律关系

ABC项:反诉是每年司法考试在诉讼法理论考察方面的热点。反诉是相对于本诉而言的,其是一个独立的诉讼请求。反诉的构成要件有:本诉的被告对本诉的原告提出;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在本诉的辩论终结前提出;管辖法院为受理本诉案件的法院;适用同一诉讼程序。根据新《民事诉讼法解释》第232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辩论结束前,被告提出反诉,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所以,A、B项正确;C项表述为“答辩期届满”是错误的。

D项:反诉的一大特征在于本诉与反诉具有牵连关系。从理论上讲,这种牵连关系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基于同一法律关系,另外一种是基于同一事实。所以,D项中表述“必须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是错误的。

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项。

10.2014-3-43

刘某与曹某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后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曹某依约支付租金。曹某向法院提出的下列哪一主张可能构成反诉?

A.刘某的支付租金请求权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B.租赁合同无效

C.自己无支付能力

D.自己已经支付了租金

反诉是指在诉讼程序进行中,本诉被告针对本诉原告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反诉不同于反驳,反驳是指被告针对原告提出的诉讼请求和理由,从实体上和程序上、从事实上和法律上予以否定或部分否定。

B项:曹某提出租赁合同无效的理由,是针对刘某与之签订的合同,向法院提出的独立的反请求,构成反诉。所以,B选项正确。

A项:曹某是从程序上否定刘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反驳而不是反诉。所以,A选项错误。

CD项:曹某是从事实上否定刘某的诉讼请求和理由,是反驳而不是反诉。所以,CD选项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B。

11.2015-3-37

李某驾车不慎追尾撞坏刘某轿车,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在诉讼过程中,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针对本案的诉讼请求变更,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该诉的诉讼标的同时发生变更

B.法院应依法不允许刘某变更诉讼请求

C.该诉成为变更之诉

D.该诉仍属给付之诉

CD项:在民事诉讼中,根据原告的请求不同,可将诉分为确认之诉、给付之诉与变更之诉。确认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确认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确认之诉的特点在于原告仅要求法院通过审判确认特定的法律关系存在或不存在,并不要求判令被告基于存在的法律关系履行给付义务。给付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判令被告向其履行某种特定给付义务的诉讼。变更之诉,又称形成之诉,是指原告请求法院以判决改变或消灭既存的某种民事法律关系的诉。

本案中,无论刘某向法院起诉要求李某将车修好,还是刘某变更诉讼请求,要求李某赔偿损失并赔礼道歉,均属于给付之诉。所以,D选项说法正确,C选项说法错误。

A项:诉讼标的是指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判的民事实体法律关系。本案中诉讼标的即侵权法律关系。一个诉只能有一个诉讼标的。所以,A选项错误。

B项:《民事诉讼法》第51条规定:“原告可以放弃或者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诉讼请求,是原告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请求,原告在诉讼中有权变更自己的诉讼请求。所以,B选项说法错误。

综上所述,本题正确答案为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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