春秋之前的中国社会是契约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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春秋之前的中国历史,其社会制度是以契约为基础,可以称之为契约时代、契约社会。


《周易 系辞》:“上古结绳而治,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百官以治,万民以察”。结绳和书契是契约的最早的两种形态,“上古结绳而治”和“后世易之书契”,说的都是“契约而治”,即社会的治理是靠契约这种工具,而不是靠政府。那时尚没有政府,或者政府对社会的参与度非常低。


结绳是一对打着绳结的绳子,书契则是刻有契齿文的一对小木片。需要指出和强调的是,“后世圣人易之以书契”,只是说书契这种契约的新形态出现了,但并没有对结绳完全替代,而是两者并存。


春秋之前的契约,即结绳和书契,与此后,尤其是现代的契约,有着根本性的区别。


现代的契约,主要是防人的,首先设想契约双方都是一个可能的违约者,都可能是恶人,预先这些可能都列举出来。而且,契约的最主要保障是法律和政府,其背后是暴力强制。


而春秋之前契约时代、契约社会的契约,其目的不是防人,而是充分表达契约双方的真实意图、意见,并在完全自愿、对等的基础上,形成共识,形成一致性的意见。


当契约双方之间,出现分歧时,往往会求助于“大人”,来为其评理。“大人”就是契约中介,是纠纷的调节者。在契约时代,“大人”是凭借道德威望和义理水平来进行评理的,他们没有任何的正式的强制权力,与契约双方也没有利益瓜葛。


因此,这种契约实质上是一种协商机制,每一个个体都是一个独立的契约主体、协商主体、决策主体。在个人化的主体之外,再无任何凌驾于个人之上的第三方权威,无论组织性的,还是个人性的。


二人式的契约关系,就是整体的社会关系的基本单元。当所有人都是契约关系时,都达成共识时,整个社会就是一个契约社会,整个社会秩序就是基于所有人的共识。所有人的共识就是“义”、“道”、“理”。


因此,契约社会与这几个说法同义:道义社会、协商社会、大人社会(君子社会)


尽管政府在尧舜时代已经基本成熟,到了夏朝开始成形,但是,在三代时期,政府对社会的参与度非常低。在社会治理中,契约依然具备基石地位。因此,三代依然属于契约社会。



儒道两家都认为契约社会是最理想的社会。儒家精神,包括“仁”、“诚”、“中”、“和”,就是契约精神,也是真正的契约精神。老、庄把契约社会看成是“至德”、“至治”社会,因此,老子呼吁:“实民复结绳而用之”



儒家是在古代的契约社会业已崩溃的情况下,努力坚守和传承契约精神。契约社会的肉体消失了,但是契约社会的契约精神是永恒的。儒家思想就是契约精神。而契约精神的要义则是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反对凌驾于个人主体上的任何权威主体。因此,儒家发对法治,而倡导德治、仁政,反对任何形式的专制,而奉行礼乐教化。





春秋之后,在当时西方文明的影响下, 一种新的政府理念开始突然出现,就是法家式的集权专制式政府。政府成为超越个体的绝对权威,人人必须服从。这样社会主义秩序的基础,就不再是协商和共识,而是政府的法律,皇帝的意志。这种政府形态最先出现在当时亚述帝国,此后的波斯帝国更让其发扬光大。



从此,尤其是秦始皇统一中国之后,此前的契约秩序崩溃了,而被带有专制因素的政府秩序所替代。



春秋之前中国历史,又分为两大阶段,黄帝之前是没有政府,社会秩序的维持完全靠契约,是纯粹的契约社会。



黄帝之后,政府开始萌生,直至尧舜开始初步成熟,真正成型则在夏朝,中国进入夏商周三代。



如果按照中国传统的历史框架,三皇时期就是纯粹的契约阶段,五帝和三代,则逐渐开始形成政府,但此时,社会秩序的维持,依然延续历史,主要靠契约。因此,此时的社会依然是契约社会。



春秋战国时期,是一个“礼崩乐坏”时期。“礼乐”就是三代的制度形态,“礼崩乐坏”就是指三代时期制度的崩溃。



我已经指出,中国历史上的大变化,有两大类:一类是改朝换代式的,另一类则是礼崩乐坏式的。改朝换代式变化,仅仅改变了朝代,但是制度范式并没有变。“礼崩乐坏”式的变化则不同,不仅改变了朝代,而且其制度范式也发生了变革,就有的制度范式被破坏,新的制度范式将被孕育。



中国历史上一共发生了两次制度范式性变化,一次就是春秋开始的礼崩乐坏,另一次则是鸦片战争后,西方的入侵。事实上,这两次制度范式性变化都是西方文明冲击的结果。春秋后的那次,是受当时西方文明的冲击所指,亚述帝国、波斯帝国。



“礼乐”的实质就是契约,“礼崩乐坏”的实质则是契约秩序、契约社会的崩溃。从甲骨文字形看,“礼”、“乐”都是契约文字,其字形中继承和借用契约符号,“礼”借用了书契符号,“乐”则借用了结绳符号。礼者,理也;乐着,约也。



其实,三代时期的政府,在组成和运行方式上,也是充分契约化的。政府的官员,实际上都是来自民间的作为契约中介的大人。政府的整体运行模式,就是“大人”式的。



因此,政府在中国形成的过程,就是一个民间的作为契约中介的大人的职业化、专业。本来,在契约社会中,大人为契约双方进行评理,帮助其消除分歧,达成共识,最终帮助契约的签订和执行,帮助契约秩序的实现。但是大人做这些是自愿的、义务的。现在这些大人组成一个职业团体——政府,他们就从政府获得薪水,而专职履行大人之职责。